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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8 11: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黄金荣1951年的自述书[转帖]

  我小时候在私塾读书;十七岁到城隍庙姨夫开的裱画店里学生意。二十岁师满,在南门城内一家裱画店里做生意,五年后考进前法租界巡捕房做包打听。那时候,觉得做裱画司务没有出息,做包打听有出息。现在想来,做包打听成为我罪恶生活的开始。

  我被派到大自鸣钟巡捕房做事,那年我二十六岁,后升探长,到五十岁时升督察长,六十岁退休。这长长的三十四年,我是一直在执行法帝国主义的命令,成为法帝国主义的工具,来统治压迫人民。譬如说私卖烟土,开设赌场,危害了多少人民,而我不去设法将其阻止,反而从中取利,实在真不应该。

  蒋介石是虞洽卿介绍给我认识的。国民党北伐军到了上海,有一天,张啸林来看我,他们谈起组织共进会,因为我是法租界巡捕房的督察长,叫我参加,我也就参加了,就此犯一桩历史上的大罪恶,说起来,真是无限的悔恨!后来,法租界的头脑费沃利,命令禁止共进会在法租界活动,一方面张啸林要利用共进会发展他们的帮会势力,所以对我不满意,我因为职务的关系,就和他们闹意见,从此与张啸林避不见面,不久,我辞去法巡捕房职务,退在漕河泾了。我在法巡捕房许多年,当然有些势力,有许多人拜我做先生,我也收了很多门徒,门徒又收门徒,人多口杂,就产生了在社会上横行霸道、欺压善良的行为。我年纪大了,照顾不到,但无论如何,我是应该负放纵之责的,因而对于人民我是有罪的。

  解放以后,我看到共产党样样都好,人民政府是真正为人民的政府。几十年来被帝国主义军阀国民党统治下的上海,整个变了样子,政府根绝了贪污,社会上没有敲竹杠仗势欺人的事情。我今年八十四岁,已经二十多年不问世事,但经过了这个翻天覆地的变化,看到了伟大的人民力量,再检讨自己六十岁以前的一切行为,感到非常痛苦。一方面我对于人民政府对我的宽大,表示深深惭愧和感谢,一方面我愿向人民坦白悔过。恳切检讨我的历史错误。请求允许我立功赎罪。

  我坚决拥护人民政府和共产党,对于政府的一切政策法令,我一定切实执行。现在,正是严厉镇压反革命的时候,凡是我所能知道的门徒,或和我有关系的人,过去曾经参加反革命活动或做过坏事的,都应当立即向政府自首坦白,痛切承认自己的错误,请求政府和人民饶恕;凡是我的门徒或和我有关系的人,发现你们亲友中有反革命分子要立即向政府检举,切勿徇情。从今以后,我们应当站在人民政府一边,也是站在人民的一边,洗清个人历史上的污点,重新做人,各务正业,从事生产,不要再过以前游手好闲,拐骗人,吃讲茶乃至鱼肉人民的罪恶生活。这样,政府可能不咎既往,给我们宽大,否则我们自绝于人民,与人民为敌,那受到最严厉的惩罚,是应该的了。

  现在共产党宽大为怀,使我有重新做人的机会,在毛主席旗帜下,学习革命思想,彻底铲除帝国主义的封建思想意识,再不被反动派利用,做为人民服务的人。

  最后,我谨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人民立誓,我因为年纪大了(今年八十四岁),有许多事已经记忆不清。话也许说得不适当,但是我的忏悔惭愧与感激的心,是真诚的!是绝不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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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8 11: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白莲教的起源[转帖]

  白莲教是唐、宋以来流传于民间的一种秘密宗教结社,渊源来自佛教的净土宗。相传净土宗始祖东晋释慧远在庐山东林寺与刘遗民等结白莲社共同念佛,后世信徒以为楷模。北宋时期净土念佛结社盛行,多称白莲社或莲社。南宋绍兴年间,吴郡昆山(今江苏昆山)僧人茅子元(法名慈照),在流行的净土结社的基础上创建新教门,称白莲宗,即白莲教。

  早期的白莲教崇奉阿弥陀佛,提倡念佛持戒,规定信徒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号召信徒敬奉祖先,是一种半僧半俗的秘密团体。其教义比较简单,经卷通俗易懂,为下层人民所乐于接受,所以常被用于组织人民群众反抗压迫。在元、明两代,白莲教曾多次组织农民起义。流传到清初,又发展成为反清秘密组织,虽遭到清政府的多次血腥镇压,但到了嘉庆元年(1796年),白莲教大起义却是嘉庆年间规模最大的一次起义。

  嘉庆年间的白莲教起义,前后持续了9年零4个月,最早参加者多为白莲教徒。参加的人数多达几十万,起义爆发于四川、湖北、陕西边境地区,斗争区域遍及湖北、四川、陕西、河南、甘肃5省,甚至还波及到湖南省的龙山县。白莲教起义军在历时9年多的战斗中,占据或攻破清朝府、州、县、厅、卫等204个,抗击清政府从全国16个省征调的兵力,歼灭了大量清军,使清军损失一、二品高级将领20多人,副将、参将以下的军官400多人。清政府为镇压起义,共耗费白银2亿两,相当于当时清政府5年的财政收入。从此,清王朝从所谓“隆盛之世”陷入了武力削弱、财政奇黜的困境,迅速跌入没落的深渊。

  白莲教作为一种宗教概念,包括的内容很广。可以说它是一千多年来,发生在中国这块古老土地上的各种“异端”、“左道”、“邪教”的总括,是佛教、道教以外的重要的民间宗教。反映的是中国下层社会百姓的生活、思想、信仰和斗争,在中国农民战争史上充当着重要的角色。

  白莲教教徒的主要特征是烧香、诵偈(即宝卷),信奉弥勒佛和明王。他们的经典有《弥勒下生经》、《大小明王出世经》等等。为了适应下层百姓白天劳动的实际情况,白莲教徒多是“夜聚晓散”,愿意入教的人不受任何限制,不分贫富、性别、年龄,男女老少只要愿意均可加入,“男女杂处”。到了明末清初,白莲教逐渐在教理方面趋于完备,教义也更加体系化。

  白莲教教义认为:世界上存在着两种互相斗争的势力,叫做明暗两宗。明就是光明,代表善良和真理;暗就是黑暗,代表罪恶与不合理。这两方面,过去、现在和将来都在不断地进行斗争。弥勒佛降世后,光明就将最终战胜黑暗。这就是所谓“青阳”、“红阳”、“白阳”的“三际”。教徒们侍奉“无生老母”,信奉“真空家乡,无生老母”的八字真言。无生老母是上天无生无灭的古佛,她要度化尘世的儿女返归天界,免遭劫难,这个天界便是真空家乡。无生老母先后派燃灯佛、释迦牟尼佛、弥勒佛下界。他们分别在不同时期内统治人类世界。

  青阳时期是由燃灯佛统治的初际阶段,那时还没有天地,但已有了明暗。明系聪明智慧,暗系呆痴愚蠢。

  红阳时期是由释迦牟尼佛统治的中际阶段,那时黑暗势力占上风,压制了光明的势力,形成“大患”,这就是所谓“恐怖大劫”的来临,这时弥勒佛就要降生了。经过双方的决斗,最后光明驱走了黑暗。

  白阳时期是由弥勒佛统治着的后际阶段,明暗各复本位,明归大明,暗归极暗。

  初际明暗对立,是过去。中际明暗斗争,是现在。后际明暗各复本位,是未来。教首们宣传,人们如果信奉白莲教,就可以在弥勒佛的庇佑下,在大劫之年化险为夷,进入云城,免遭劫难。待彻底摧毁旧制度,破坏旧秩序后,即可建立新的千年福的境界,那时人们就可以过安居乐业的好日子了。

  白莲教认为现阶段(即中际),虽然黑暗势力占优势,但弥勒佛最后一定会降生,光明最后一定会战胜黑暗。它主张打破现状,鼓励人斗争。这一点吸引了大量贫苦百姓,使他们得到启发和鼓舞。加上教首们平日的传授经文、符咒、拳术、静坐以及用气功为人治病等方式吸收百姓皈依,借师徒关系建立纵横联系。

  白莲教信徒众多,主要来自社会下层。各派内部实行家长制统治,尊卑有序,等级森严,成为很多农民起义的组织形式。在元末以滦县为中心,冀东及长城沿边一直是白莲教活动的地区,并从这里向全国蔓延,爆发了韩山童、刘福通领导的反元大起义。明初永乐年间有唐赛儿领导的起义,明末天启时期有徐鸿儒、王好贤领导的起义。此外还有很多小规模的农民起义,如明代嘉靖年间的江南太湖流域马祖师领导的农民起义和山西、内蒙古一带的农民起义等。到清朝乾隆年间,在山东一带爆发了王伦领导的农民起义。规模最大的一次当属嘉庆年间,即清代中叶爆发的川楚陕白莲教大起义。

  白莲教的组织在清代时分布很广,黄河上下、大江南北到处都有,尤其是直隶、山东、山西、湖北、四川、陕西、甘肃、安徽等省,白莲教最为活跃,各阶层人民踊跃参加。在农村中则有“乡约吃教”,在城镇、集市则有“差役书办吃教”。当时教门派别很多,有清茶门教、牛八(朱)教、十字教、焚香教、混元教、红阳教、白阳教、老君门教、大乘教、清香教、圆顿教、八针教、大阳教等,五花八门,其中许多教派都是白莲教的支派。白莲教拥有的群众最多,影响最大。它本身又分为许多别支,各以教主、首领为中心,组织相当复杂。领导人的名称也很多,有“祖师”、“师父”、“老掌柜”、“少掌柜”、“掌教元帅”、“先锋”等等。它的这种组织形式,适合秘密传教(有时也用经文编成歌词,配上民间小调,击渔鼓,打竹板,用说唱的形式传教),分散活动。

  白莲教的教主和首领们利用白莲教经文中反对黑暗,追求光明,光明最终必将战胜黑暗的教义,宣传“大劫在遇,天地皆暗,日月无光”,“黄天将死,苍天将生”,“世界必一大变”。他们还号召信徒以四海为家,把教友关系看成是同生父母的兄弟姊妹关系,号召教友之间互通财物,互相帮助,男女平等。这些口号直接反映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和迫切要求,因此对贫苦农民有极大的吸引力,发展非常迅速,在当时成为一股巨大的社会力量。

  出版社:河南文艺出版社 冰 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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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8 11: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蒋介石日记中的宋氏三姐妹 [转帖]

  他在日记中写道:“自我有智识以来,凡欲出门之时,必恋恋不肯舍弃我母,到16岁时,必待我母严责痛击而后出门,及至二十余岁犹如此也。此天性使然,不能遽改。近三年来凡欲出门时,此心沉闷惨淡,必不愿与妻乐别者,岂少年恋母之性犹未脱耶,余诚不知所以然也。”

  宋氏三姐妹中,就长相而言,美龄像二姐庆龄,就性格而言,她像大姐霭龄,而宋庆龄则比较文静、温柔……

  宋氏三姐妹都受过很好的教育,无论是孙夫人宋庆龄、蒋夫人宋美龄还是孔夫人宋霭龄,她们的一举一动都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因为独特的身世、特殊的姻亲关系,姐妹三人与蒋介石的关系也比较特殊。胡佛研究所蒋介石日记的公布,使人们可以从他的内心独白中窥探出他与宋氏姐妹的关系。

  蒋介石称宋美龄身上凝结了浓厚的母性

  蒋介石日记中有关于宋美龄的大篇幅记载。从婚后不久的日记中可以看出,蒋介石对宋美龄的才情、胆略与智慧非常欣赏、敬重,某些文字中甚至透露出,他对宋美龄超乎一般地依恋。

  1930年12月4**在日记中写道:“自我有智识以来,凡欲出门之时,必恋恋不肯舍弃我母,到16岁时,必待我母严责痛击而后出门,及至二十余岁犹如此也。此天性使然,不能遽改。近三年来凡欲出门时,此心沉闷惨淡,必不愿与妻乐别者,岂少年恋母之性犹未脱耶,余诚不知所以然也。”

  在抗日战争时期的蒋介石日记中,他也大量记载了宋美龄的出访与外交活动,从中可以看出,蒋介石在抗日外交中十分依赖宋美龄:1943年3月2**充满自责地记载了宋美龄在美国的国事活动:“余妻昨日在纽约市政6厅演讲几至晕厥,其身心之疲乏与精神之愤懑可想而知。此余之审事不周,任其单身前往苦斗之过也。但深信其结果于国家前途必有良效也。”

  每次提到宋霭龄,都会表现出浓浓的亲情

  与宋美龄相比,他对宋霭龄笔墨虽少,但在记载中总是透出浓浓的亲情。对此,一些与宋氏姐妹关系比较亲密的美国顾问,曾有过一些猜测,他们认为“蒋夫人受孔夫人的影响甚巨,政治上蒋介石信任他的姨姐孔夫人,甚于信任自己的妻子?”美国顾问的结论虽然有些武断,但在日记中可以看出蒋介石对宋霭龄确实充满好感。

  1927年12月他结婚后不久,就宋子文是否出任南京国民政府的职位问题,与宋子文、宋霭龄(蒋介石在日记中称之为大姊)有一次重要的谈话,他们在一起谈论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问题,他希望宋子文能够出来主持财政部,但最初被宋子文拒绝了,“心甚悬念,其不愿负责也。”

  一周后,也就是12月28日,上午他与宋美龄外出骑马郊游,“下午假眠后,访冯夫人……晚餐后访大姊,谈时局,彼甚以余游怠为虑,且轻视之,其实不知鸿鹄之志也。”他不仅与宋霭龄谈论时局,宋霭龄似乎还扮演了师长的角色,竟然警示蒋介石不能耽于享乐。对于宋霭龄的警告,蒋介石没有生气,但是非常不服气,也非常受刺激,他认为这是她不了解他的远大志向,他决心要做出一些成绩,给宋家人看。

  宋霭龄更像是蒋介石的长辈,她的关怀和鞭策,确实能使他有所警醒。

  1934年2月4日,蒋介石再次同宋霭龄、宋美龄游览六合塔,与宋子文谈话。宋霭龄在蒋介石日记中不时地出现,表现为一个有思想,善决断,且充满人情味的长姐,符合蒋介石对亲情的需要。而宋霭龄在孔家、宋家的影响力,是此时蒋介石比较重视她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尊称宋庆龄为孙夫人

  在宋氏三姐妹中,蒋介石对宋庆龄记述最少,很少见到他们之间有所交往的记载。但是每次提到宋庆龄,蒋介石一般是尊敬地称为孙夫人。1943年3月12日下午3时,他与蒋纬国拜访孙夫人,是“以本日为总理逝世忌辰”。在孙中山逝世纪念日去看望宋庆龄,显然是为了表示对孙中山的尊敬,并对孙夫人宋庆龄表示慰问,当天宋庆龄也非常热情,她用酒酿蛋款待了他们。为此,蒋介石感受到了她的诚意,他得意地对蒋纬国说:“余谓此故乡宁波宽(款)待新女婿与外甥之珍品也。”

  但是,宋庆龄与蒋介石的政治主张截然不同,在蒋介石看来,宋庆龄是亲共的,当两人在政治问题上发生争论的时候,在日记中蒋介石忍不住流露出憎恨,这时他不再恭敬地称呼宋庆龄为“孙夫人”,而是直呼其名,在旧金山会议前,中、苏、美等国就旧金山会议中的中方代表中,是否要容纳中国共产党代表的问题曾展开过争论,苏联曾给蒋介石很大压力,但是蒋介石拒不接纳,而宋庆龄也曾与蒋介石商议,让他接受中国共产党的代表参加,这让蒋介石非常不满。

  这年3月中旬,他在日记中恨恨地写道:“**知我绝无指派其代表参加旧金山会议之可能,彼乃间接运动宋庆龄对我说项,此庆龄与我提**事乃为十五年来第一次,当知其从不愿与我谈政治与**也,最后则以宋说项无效,乃不得不由俄国出面暗示,其挺共之态度,要求我容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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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十大精锐之师[转帖]


  一:蒙古铁骑

  点评:扫欧洲,克中东,灭金朝,平南宋,在整个十三世纪里无敌于天下。这样一支军队谁人不怕。与传统的游牧民族军队不同,这支军队既有超强的个人战斗力,又有汉人所擅长的严格的军事纪律和先进的武器装备,既能进行大规模骑兵作战,又配备当时最先进的火炮,具有超强的远距离打击能力。真是将科技优势与战斗力完美结合的典范,难怪欧洲人将之称之为“黄祸”。

  二:岳家军

  点评:《射雕英雄传》里有一情节,成吉思汗在听郭靖说完岳飞的故事后感叹:恨不早生百年,与这位英雄交手。今人对岳家军和蒙古军谁弱谁强的问题还有颇多争论,但我宁愿投岳家军一票。因为蒙古军面对已经衰亡的金军,仍然不能速战胜之,常常在兵力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依然打的举步维艰。而岳家军面对鼎盛时期的金军,即使是兵力劣势,依然能战而胜之,战斗力之强大由此可见。更为重要的是,蒙古军是一群强盗,岳家军是一支为保卫家园而战的正义之师。以正义对邪恶,蒙古军又怎能不败,若成吉思汗早生百年,相信蒙古民歌里也会悲哀的歌唱:撼山易,撼岳家军难。

  三:汉军

  点评:卫青,霍去病,李广,赵充国,一连串流光异彩的名字,无不让每个中国人神往,让每个中国人自豪。匈奴人当年横行欧洲,十三国联军竟不能挡,西罗马帝国迅速灭亡。这样一支强大的军队,却最终倒在了汉军的铁蹄下。汉军是一支将游牧民族的野蛮精神与汉朝人的战术纪律发挥到极致的一支军队。严酷的训练和优秀的将领造就了这支军队强大的战斗力。匈奴人被欧洲人称为闪电的鞭子,那如果他们遇见汉军呢!相信他们宁愿遇见匈奴,也不愿遇见卫青霍去病们。汉王朝存在了400多年,与其他朝代不同的是,即使是其处于统治末期,其军队依然保持着强大的战斗力。这点更是其他王朝不能比拟的。

  四:秦军

  点评:秦军扫六合而得天下,兵威之猛,世所罕见。秦军可以说是中国历代军队中最具备国家军队性质的常胜军,与岳家军等私家军性质的武装相比,秦军无论是谁指挥,都可以打出辉煌的战绩,其军队的强大令人瞠目结舌。秦军有当时世界上最好的军事制度,足够激起士兵心中对战争的渴望,秦军还有当时世界上最严明的军事纪律,军令如山,誓死前行。秦军还有当时世界上最好的战车和弩箭。这一切都使其称霸天下。汉军战匈奴,前后近百年,终解除边患,秦军河套会战一战定乾坤,打的匈奴十年不敢南下牧马,真是倚天不出谁与争锋,可以说,汉朝军事的成功是吸取了秦军优点的结果,但若两军相争,秦军无疑是占据了上风的。

  五:满洲八旗

  点评:现在人说到满洲八旗,都会想到北京茶馆里的那些纨绔子弟,但在十七世纪的东亚,满洲八旗确实是一支横行天下的无敌之师,斗明朝,平朝鲜,战沙俄,一统中华,这支军队可以说是古代中国军事里最后的辉煌。这支军队的装备是相对低劣的,但他的尚武精神和士气都是最出色的。严格的军事编制,险恶的生活条件,强大的生存能力,使这支军队最终能击败明朝统一华夏。但是这支军队最终还是重复了蒙古大军的悲剧,在占领中原以后迅速蜕化,蜕化速度甚至是蒙古军的几倍,到17世纪下半叶,这支军队就基本已经变成了一群无用的草包,战****和平蒙古葛尔丹的战役基本都是由汉绿营军承担,八旗铁骑仅仅用了20年时间就成为了绝唱,只能寄生在北京的茶楼里按月领取铁杆庄稼过活,可谓是昙花一现。

  六:袁崇焕关宁铁骑

  点评:明军里有句老话,叫女真不满万满万不可战,可这句神话却被一个叫袁崇焕的书生打破了,明朝实行文官带兵的弱智制度,可偏偏运气好,赶上了袁崇焕这个不世出的军事天才。宁远大战1万残兵斗败13万八旗铁骑,可那是攻防战,许多人并不以为然,但宁锦会战,关宁铁骑却实实在在的在野战里打败了满洲八旗。辽东军不过七万人,却铸就了一条让满洲人一筹莫展的宁锦防线,后来满清经蒙古入寇北京,关宁铁骑星夜驰援,九千骑兵硬是在北京城外阻击了十万八旗军,此战虽然胜的侥幸,但足以体现关宁铁骑强大的战斗力,假如崇祯皇帝用人不疑,那五年复辽并不是不可能实现的。关宁铁骑有不亚于满清八旗的高素质骑兵队伍,还有远强于八旗的火器装备,其骑兵多数配备了火龙枪,并有数百门一流火炮,可谓是能攻善守,尽管这支军队在数量上不如满洲八旗,但如果明朝真能给袁将军足够时间将军队扩充,那必将锤炼出一支无敌天下的精锐。可恨明朝皇帝自坏长城,遗恨千古。

  七:东晋北府军

  点评:肥水之战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最著名的一次以少胜多的战役,八十七万氐族军败于八万北府军,从此北府军声威天下。这是一支由南逃的北方农民组成的精锐之师,每个人都与五胡有血海深仇,每个人都把光复河山作为己任。这支军队有东晋最著名的战略家谢安,又有东晋最著名的将领刘牢之,可谓是精锐中的精锐,雄心勃勃的符坚碰到这样的对手,就算有八百七十万军队又怎能不败。胡人在战前疯狂叫嚣,要饮马长江,投鞭断流,结果却被八万汉族子弟兵打的丢盔卸甲。据说捷报传来的时候,谢安只是淡淡的说了句“小儿辈已破敌。”但归家的时候,却因兴奋过度连门槛都撞断了。可谓是狂喜。其实狂喜的又何止谢安呢!那个时刻,肥水的辉煌把那个世纪中国的历史浓缩成一刻永恒的绝唱,捷报传来的时刻,也许全中国的汉人都已经泪如雨下了。[NextPage]

  八:大明水师

  点评:将大明水师列入常胜军也许无人同意,毕竟明朝黑暗腐败透顶。但是从鄱阳湖水战开始,到郑成功光复****,大明朝立国近三百年,大明水师却未曾遭遇一败,简直是常胜军中的常胜军,可惜中国古代军事向来重陆战轻水战,因此大明水师的光辉也就因此而淹没了。事实上大明水师确实是中国古代史乃至世界古代史上最强大的舰队,郑和下西洋的辉煌人所共知,斯里兰卡之战活捉其国王,大扬华夏国威。可惜后来明朝政府实行海禁,撤裁舰队,使倭寇横行,海防空虚,但经过戚继光整顿,大明朝水师重新焕发了战力。16世纪葡萄牙殖民者东来,本想变广东为其殖民地,但明朝水师在番于海战中将其重创,使其打消这个傻念头,转与中国通好。16世纪末**发动侵朝战争,大明水师在露梁海战里全歼**舰队,打的**200年国力一蹶不振。即使到了腐败透顶的明朝中后期,大明水师依然两战澎湖,将荷兰水师击败,17世纪末更是一举收复****,打的有“海上马车夫”之称的荷兰狼狈而逃。明朝水师舰队规模之大,装备之精良,战斗力之强大,都为中国历代之最,明朝水师配备有各式样战船百种,其主战炮舰载炮四十多门,远超过同时代西班牙无敌舰队和英国皇家舰队的规模,堪称世界第一舰队。可惜如此强大的力量,后来在被满清收编并用于收复****后即被裁撤,天才水师将领施琅在侯爵位置上终老。后来的满清水师简直成了海上缉私队,在鸦片战争里被英国人打的片甲无存。

  九:唐军

  点评:汉唐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两个顶峰时代,而唐朝则更是将华夏武功发挥到极至。唐军是一支以汉人为主力兼有各民族士兵的混合战队,其武功极盛时曾远达里海地区。汉朝战匈奴,历经百年终告全胜。唐时的突厥其力量不弱于匈奴,而唐朝却一战定天下。李靖夜袭阴山,活捉突厥可汗,可谓千古奇功。后来唐朝军队开疆拓土,外蒙古和西域尽为中华版图。实为中国封建社会的辉煌时代。唐军装备精良,马匹充足,以骑兵为主要作战方式,却也初步配置了火器装备。攻坚战能力和野战能力都为一流。充足的国力和繁荣的经济为这支军队的强大提供了保证。唐军的主要对手也都为当时的强大民族,突厥后来横行西方,建立土耳其帝国,阿拉伯帝国横挎欧亚大陆,与唐朝并立。吐蕃帝国则雄据青藏高原,对中原虎视眈眈。但其与唐军的交锋却基本是败多胜少。唐朝与突厥鏖战几十年,打了一连串的胜仗,并收复突骑施抵挡阿拉伯帝国。唐朝战吐蕃更是涌现出一批名将,每一次对吐蕃的胜利都几乎是对其军力的毁灭性打击。即使到了唐朝衰弱期,吐蕃虽然几次攻克长安,却依然无力进兵中原。至于阿拉伯帝国,在天宝前期的几次中等规模的冲突里均败于唐军,后来倾其国力发动怛罗斯会战,20万阿拉伯军面对3万唐军依然难以战胜,最后只靠唐军内部的反叛才将唐军打退,而阿拉伯军的自身损失却是唐军的几倍。实在是阿拉伯人虽胜尤耻,唐军虽败尤荣。后来即使安史之乱爆发,阿拉伯也终未敢进兵西域。可惜这样强大的军队,最终还是在安史之乱的内战里被毁掉了,安史之乱后虽有唐朝神策军的辉煌,但终于难以挽狂澜,这样一支强大的军队,也只有在记忆里去缅怀追忆了。

  十:中国人民解放军

  我们的队伍向太阳,脚踏着祖国的大地,我们的队伍向太阳,我们是一群不可战胜的力量。这是一支威武之师,这是一支文明之师,这是一支常胜之师,这是一支人民之师,这是中国五千年来涌现的最强大的一支部队,这,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他们与历代军队不同的是,他们几乎汇聚了一切中国人优秀的品质与坚贞的信仰,他们几乎承载了中华民族五千年所有值得骄傲的民族精神!他们是真正的为人民的安定幸福和亲人的安宁而战,他们中的每个士兵,几乎都背着沉重的家庭负担,几乎都忍受着社会的非议,但是只要军号一响,他们前仆后继冲锋向前,从来都是那样义无返顾。这是一支在品质上和精神上都永远值得我们尊重的军队。他们待遇低廉,生活条件恶劣,即使牺牲了,也只能得到一点小小的抚恤金,而他们又是那样充满牺牲和奉献精神,当祖国需要的时候,他们会不顾一切的发起冲锋,纵然血沃沙场,依旧是含笑九泉。朝鲜战场斗美国,打的二十四国联军望风而逃,英国将军发出“谁敢和中国打仗谁是疯子”的感叹。西藏战场斗印度,几乎兵临新德里,东北战场战苏联,英勇的珍宝岛战役,把所有叫嚣要用武力惩罚中国的苏联人打的闭上了嘴巴。西南战场惩越南,打的越南北部寡妇村无数,打的小越政权最终向中国认输。建国56年,这支军队身经大小百余战,却从未丢失一寸土地,从未打过一次败仗,他们用鲜血和生命为十亿中国人民铸造了一条钢铁长城。留下了数不清的英雄的名字,黄继光,邱少云,孙玉国,张大权,李建国……那一串有名的无名的英雄,造就了一个光辉的名字——中国人民解放军!这,就是我们的子弟兵,这就是当代中国最可爱的人。面对这样一支军队,你有什么理由不为自己是中国人而自豪,你有什么理由不相信中国一定会崛起,会强大。中国不会亡,中国一定强,因为有我们的人民解放军,我们的人民子弟兵,有我们当代最可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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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9 10: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高调纪念被中国遗忘的朝鲜战争,意欲何为[转帖]


    一、2009年7月27日是朝鲜战争《停战协定》签署56周年纪念日,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4日指定27日为“朝鲜战争参战勇士停战纪念日”,并要求联邦政府所有机构降半旗,以向参加朝鲜战争的将士表达敬意。当天,在布鲁塞尔的北约组织总部美国降下半旗。这是美国联邦政府在朝鲜战争停战56年以来首次正式举行停战日相关活动。

  二、为纪念朝鲜战争60周年,美国明年将在伊利诺斯州首府斯普林菲尔德建立第一个“朝鲜战争专用博物馆”。负责博物馆建立工作的秘书长莱利30日表示:“为纪念朝鲜战争60周年,博物馆将于明年6月开始选址动工,计划在2010年完工。”他还称:“在美国虽然有纪念‘被遗忘的胜利’的纪念塔,但该博物馆是美国纪念朝鲜战争的首个博物馆,因此意义重大。”

  朝鲜战争,一个让中国人从此站起来的伟大实践,在中国人即将忘记的时候,却被美国提起,而且加以纪念,这些到底是为了什么?美国又是抱着怎样的目的,来纪念这次战争的?不得不值得我们所有的精英们和全体中国人深思和警惕。

  我想,美国纪念朝鲜战争大概有五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审视朝鲜战争

  美国自从建国开始,再到南北战争,之后一直到一战、二战,战争很少发生在美国本土,而且只要是美国参与的,不论是对中国的侵略和掠夺(前清,北洋,民国),二战中的表现,以及后来的许多次战争,美国从来没有像朝鲜战争那样惨烈!

  在美国那一代人的心理,尤其是刚刚在二战中战胜,可以说万国来服,无限荣耀的时候。却则么也想不通,却被一个刚刚建立起来的、前几年还接受美国援助的中国战胜了。美国一直都在反思这个问题,如果说美国胜利了,那么战争起于三八线,终于三八线,而且中国一直以来都要求美国不要越过三八线,如果说失败了那么,韩国已经发展了这么多年,保存了进入亚洲大陆的美国的桥头堡,而且美国一直都在韩国驻军。
  在美国的二元思维里,要不就胜利,要不就失败,这么不明不白的过了60年了,是在有些窝囊。

  第二个原因、反思朝鲜战争

  自从美国在朝鲜战场铩羽而归,美国一直以来都在反思自己。美国的武器比中国不知道强到多少倍;美国的人员素质刚刚经历了二战可以说是最好的;美国士兵的士气可以说是最高的;美国在当时登高一呼应着云集可以说得到了国际支持的;看来战争的天平已经不存在了,美国可以没有一点阻挡,却为什么在朝鲜丢下十几万人的生命却没有获得最终的胜利?

  那群衣衫褴褛、食不果腹、武器原始、没有防控、身材矮小的中国人,哪里来的力量?敢于玉石俱焚!敢于赴汤蹈火!敢于堵抢眼!敢于涉过冰冷的河流!敢于迎着子弹发起一次又一次的冲锋!敢于用自己的身躯扑灭大火,留给同伴一条冲锋的路!

  美国害怕了,是真的害怕!是那种深入骨髓的害怕!

  但是并不甘心。

  所以又在越南战争中,尝到了苦果。在中苏战争中看到了无谓,从中印战争中看到了绝望。美国没有选择了!!但他们找到了问题的根源。于是尼克松带着朝圣般的心情,走进了毛泽东主席的书房,像个小学生一样聆听伟人的教诲,验证最终的答案。

  第三个原因、应对问题朝鲜

  美国忌惮的不是朝鲜,更不是朝鲜的核武器,美国忌惮的是站在朝鲜背后的俄罗斯和中国,尤其是中国。中朝之间是有相互军事支持协议的,只要朝鲜战争爆发,中国基于各方面的利益和目的,必将参战。在目前中美武器对等,人员匹配大相径庭的情况下,美国胜算无多!美国是不会做赔本的买卖的。美国之所以高调纪念朝鲜战争,主要的一点原因也是因为前几天刚刚撕毁了《朝鲜停战协定》,撕毁了停战协定意味着,战争还在继续,随时可以打过来,这就要命了,尤其是要了韩国的命。朝鲜或许只是美国、中国案头讨论的十几个问题中的一个问题,可是对于韩国来讲朝鲜战争就是全部。一旦,朝鲜100万大军越过三八线,一万门大炮轰炸首尔,韩国过别说当四小龙了,就是想当一条水蛇,都存在困难。一旦美国慑于中国的威胁袖手旁观,朝鲜完全有可能将韩国变成焦土,除非韩国立即投降。

  所以在中国遗忘的时候,朝鲜撕毁的时候,美国来纪念,可以理解为一种讽刺,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战术。

  第四个原因、期待中国改变

  美国一直都在等待,等待什么?等待中国改变,等待中国从军事、政治、文化、思想等等各个方面的改变。美国正在利用这些年的积累逐渐的达到目标。中国逐渐摒弃的正式美国害怕的,而中国提倡的和追求的正是美国擅长和期望的。

  最近美国已经不止一次的要求中和美国谈论朝鲜崩溃的问题,居心不良。首先中国不会彻底的放弃朝鲜;其次即便真的朝鲜崩溃了中国也会出面维持秩序;再次即便谈论接管朝鲜的问题也不会和美国;最后中国知道美国在极力分化中朝之间的关系,然后分而治之。中国的表态比较耐人寻味——笑而不答。
  对美国来讲,缴了朝鲜的枪,固然重要,激起中国的愤怒和报复显得比重要更重要,因为美国一直都拿不准,到底中国有没有变色。一个毛时代思想的中国绝对不是美国之福。

  第五个原因、报中国一箭之仇

  美国并不是一个有仇不报的胸怀宽大的国家,可以看到美国对待其他的国家从来都是有仇必报。对待中国也是这样,几次试探,几次碰壁,但是美国的试探是不会停止的,一旦有一天中国反应慢了被美国抓住了,他一定会彻彻底底的和中国大干一场。中国在朝鲜战争中留给美国的心理创伤,也会在留在中国的心中,这是美国的想法。

  为了中美关系,中国已经将朝鲜战争扫进了垃圾堆里,可是美国一直以来都没有放进垃圾堆里,反而倍加珍惜,研究朝鲜战争的人大有人在,他们研究中国的战术,研究中国的心理,研究中国到底是什么再支持那场战争。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在美国研究朝鲜战争战史的人,恐怕比中国研究战争的总人数都要多。
  这就是美国在朝鲜战争过了将近60年的时候,抬出朝鲜战争来,并且纪念的最终原因。

  将士的血不会白流,战争从来没有走远,你们也从来没有被遗忘,我们将会为你们复仇。这就是美国的全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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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9 11: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安事变人物解析:火爆蒋介石与率性张学良[转帖]


从历史人物性格的角度来看,西安事变可以说是性格火爆的蒋介石与一向率性的张学良两人情绪失控的产物。西安事变的和平解决,实现了国家的团结抗日,成为扭转时局的枢纽。
历史剧导演无中生有,制造了一个个戏剧冲突,让历史学家看了心烦;历史学作者,把人物变成了概念,演绎起一场场逻辑的运动,让普通读者难以卒读。而生活本身斑斓多彩,充满了戏剧性,种种偶然事件的爆发,更使人类社会生活走向戏剧的高潮。1936年12月12日爆发的“西安事变”,就是至今仍令人震撼的事件。张学良口述历史的整理者唐德刚先生说:“没西安事变,当今中国甚至整个今日世界的局势,可能就不是现在这个样子了。”中国历史上偶发事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恐怕莫过于西安事变了。然而,我们重新检视史实发现,如此关系国家命运前途的西安事变,竟然只是两个男人情绪失控的产物,违背常理,也不禁令人哑然失笑!苦笑之余,也不免令人长叹。
一、性格火爆的统帅
蒋介石早年以豪侠自命,曾在上海滩上和会党头目王金发放荡不羁,遭人非议,后来改邪归正,又以圣贤自期。但他个性暴躁直率,城府不深,是很典型的军人豪侠性格。辛亥革命中出任团长。二次革命中在上海战败,部队退驻上海闸北,被非法侵入的英租界武装部队缴械,直到出任黄埔军校校长以前,一直没有掌握兵权,只是军中的参谋人员。他疾恶如仇,眼里容不得沙子,常常与人一言不合,就离开部队。为此,也没有少受孙中山的劝导。好比一匹红鬃烈马,很难有人能够驾驭。自从出任黄埔军校校长,掌握兵权之后,竟得以一飞冲天,二三年间就成了三军统帅。但他暴烈的性格与他作为统帅的身份,也实在有所不符。由于直率,曾多次因为口无遮拦造成泄密,令他自己都觉得烦恼不已。
蒋介石曾回忆,他小时候的老师经常对他严酷地责打,不是严师,而是暴虐,如果这位老师不是早早就死了,他也要被虐待死了。他的父亲对他好不到哪儿去,只是因为孝道,不好直接责备而已。他还曾回忆,在15岁的时候(应该是虚岁),有一次母亲责打他,要他认错求饶,他就是不肯求饶。他不肯求饶,母亲就打得更狠了。打到后来,母亲竟然哭了:打儿就是打为娘自己身上的肉,我的心实在是痛如刀割,你快点求饶,免得娘还要打你。慈母的心已经表白无遗,哪料到蒋介石仍然犟头犟脑,一点不肯求饶。这次大概打得真狠了,亲戚朋友纷纷闻声前来劝说,毕竟他还是个孩子么,就好好地问他:你怎样才可以向母亲认错求饶?他还是强硬地说:母亲愈是打我,我愈是不讨饶,打死我也不变。亲戚朋友看到这个孩子那么倔强,就诱导着问他:如果你母亲不打你了,你能讨饶吗?他这才回答说:母亲不打我了,才可以讨饶。于是,他的母亲停止了责打,蒋介石才向母亲认错求饶。从此,他的母亲认识到棍棒教育的无效,也就不再打他了。(蒋介石日记,1935年8月17日)他的暴躁的性格,也许就是幼年时期父母、老师教育不当造成的。
蒋介石回忆幼年的经历,也希望教育工作者好好研究儿童心理。他对母亲的感情很深,即使在统帅的高位,也总是反省自己对母亲不孝之过。每年回乡扫墓,父亲墓前只是行礼如仪,母亲墓地则一去再去,依依不舍,心情苦闷时,还会涕泪横流。蒋介石是一个感情很丰富的人,外表的威严,是作为统帅的地位要求,刻意锻炼出来的。
蒋介石出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领袖职位后,对自己要求很严格,屡屡告诫自己,要改掉轻躁的毛病。他常常对人发脾气,骂人甚至打人,毛病发大了,就给自己记过一次,记大过一次。因为没有别人可以管他,只好自己管自己。他也常对自己说,发脾气是要伤身体的,身体是父母给的,怎么能随便毁伤呢?他又常对自己说,怎么又随便对人发火了?那是要让人看不起你的。他毕竟是个明白人。他一而再再而三地在日记中要自己稳重一些,可以说到了苦口婆心的程度。为此,他手不释卷,努力学习传统儒学,修身养性,天天静坐,控制自己的情绪,天天写立志养气、立品修行、澹泊明志、宁静致远一类格言,来勉励自己。他尤其告诫自己,怎么能对文人发脾气呢?他自然知道文人好面子,心眼多,而且会记着你的恨。
有一次他对四川的军事领袖刘湘发了脾气,当面严厉训斥。那时正在成都刘湘的地盘上,没有给刘湘面子,自己也紧张得不得了。事后在日记中反省说:“当时不免自悔太过,或招不测之变,乃始终以静正处之,终得以诚感动,竟上正轨。”(1935年9月反省录)刘湘是个精明的人,虽然心怀不满,但知道权衡利弊,蒋也逃过一劫。他在日记中告诫自己:“暴戾急遽,必多害事,应切戒之。”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蒋介石的这个毛病还真改不掉,一年后就出了大事。
二、率性行事的少帅
张学良与蒋介石不同,并没有民间生活的经历。他是东北军阀张作霖的长子,是一个无法无天的纨绔子弟,搞女人,抽鸦片,什么都干过。他自己说:“我要是发了火,我谁也不怕的,我发火会开枪打人的。”典型的第二世军阀性格,不懂创业的艰难。张学良在当时社会上是所谓四公子之一。其他三人相传是孙中山的儿子孙科、江浙军阀卢永祥的儿子卢筱嘉、最大的民营企业家张謇的儿子张孝若,都是豪门的宝贝儿子,在社会上十分招摇张扬。张学良晚年给自己一个评语:“平生无缺憾,惟一好女人。”他说自己有11个情妇,还要嫖娼。要不是西安事变后被蒋介石终身软禁,那个赵四小姐也不会一直跟着他,他也会再结新欢。被无聊文人宣传的浪漫爱情其实如此。张学良年纪小小的时候,就开始搞女人了。有一次,张学良陪父亲在五姨太那里喝酒,喝到半醉,张大帅就训他:“妈的,你这小子啊,你当我不知道你呢,你净出去跟女人在外头混,混女人。我告诉你,玩女人可以,你可别让女人把你玩了。”那五姨太就说:“得了吧,你儿子够坏的了,你还教呢!”张学良生在乱世豪门权势之家,从小受到放纵的不学无良教育,一旦掌握了权力,凭着点小聪明行事,率性而为,“自由”惯了,把国家军政大事视同儿戏。
张学良的父亲张作霖是一个草莽英雄,民国后掌握了东北的军政大权,成为一方军阀,一度还占有北京,成了北洋政府的首脑,世称奉系。1927年国民革命军的北伐,主要是和奉系作战。张作霖在军事上失利之后主动撤出北京,在退往东北的途中,被日本人炸死。
所谓军阀,并不是说这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爱国还是不爱国,好人不是军阀,坏人才是军阀,爱国不是军阀,卖国才是军阀;而是说,军队是私人的,归将领私有,只要有地盘,就是一方的土皇帝,即使在名义上接受中央政府的指挥,但军队和地盘上的事,还是军阀说了算,中央管不着,一旦发生利益冲突,就可能发生叛变。因此,东北的军队和地盘,就是他们张家的,别人管不着。这是近代中国分崩离析的社会状况,也是因为近代中国还是一个封建宗法制社会,通过宗法人身依附关系,结成军政团体,各霸一方。张学良还在军事学校读书的时候,依仗老子的权势,就拥有了团长的职务和旅长的职权。张作霖去世前,张学良已经是方面军的司令了。张作霖去世后,张学良就子承父业,继承了老帅的遗产,被推为东三省保安总司令,成了少帅,年仅27岁,哪有什么文韬武略?不过,张学良聪明胆大,敢作敢为,掌权后不久就做了一件惊天动地的大事,就是东北易帜,把北洋政府的旗帜改成了国民政府的青天白日满地红的旗帜,也就是放弃独立对抗,归附中央政府。目的是为了减弱和摆脱日本对东北的控制。尽管如此,张学良的爱国之举,并不能改变军阀的性质,东北还是张学良的地盘,军政大事还是他说了算。
1930年国民党内的各路军阀联合起来反对蒋介石,中原大战,张学良一开始按兵不动,坐山观虎斗,到了关键时刻,出兵关内,帮助蒋介石击败了反蒋联盟。因此,他把地盘又扩大到了关内,坐镇北京。三分天下有其一,担任了中华民国陆海空军副司令的职务,张学良统率的东北军,仅次于中央政府的核心势力,即蒋介石的黄埔系,乃是当时中国第二大军政集团,拥有优胜的炮兵和空军力量。张学良名义上是蒋介石的部下,实际上是同盟关系。九一八事变时,张学良命令所部不抵抗(蒋介石是不可能向他下命令的,东北的军队,不是蒋介石的,东北的地盘也不是蒋介石的,没有张学良的同意,蒋介石说的话等于放屁),失去了东北的地盘。
1933年2月,因为日军攻击山海关,威胁热河(当时为行政省,即承德地区),上海民间抗日运动领袖黄炎培赴北平考察,曾随宋子文、张学良一起到承德,动员抗战。考察的结果,令黄炎培十分心寒,他得出结论:“东北将领都不可恃。”东北军已经是一支腐败没有战斗力的军队。结果,长城抗战时东北军溃不成军,主要是蒋介石的黄埔系中央军和西北系统军队如宋哲元的二十九军浴血苦战。3月7日,黄炎培为上海各抗日团体起草公电,要求惩罚张学良,张受到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被迫辞职出洋。此后,东北军也被调离河北,到南方剿共,失去了自己的地盘,成了孤魂野鬼。尽管如此,中国军队的军阀性就在这里体现得很充分,东北军还是张学良的,张学良回国后还是东北军的领袖,还是少帅。
张学良晚年做口述历史,对唐德刚说,他的弱点是他一辈子未尝有过“上司”。唐先生问:“老帅不是你的上司吗?”张说:“父亲究竟与上司不同。”唐先生又问:“蒋不是你的上司吗?”张哈哈笑着说:“所以他发我脾气,我就把他抓起来呀。”我们在上面说了许多话,就是要来解释张学良的这句话的。蒋不是能管得着他的顶头上司。东北军的事是张说了算,而不是蒋说了算。
三、性格冲动的戏剧
有地盘的军阀是土皇帝,没有地盘的军阀,就像叫化子一样,要看别人的脸色。但少帅哪是看别人脸色的人?他在中国本来是坐第二把交椅的。红军长征到了陕北以后,东北军被调来剿共,张学良把司令部设在西安。西安城里还有西北军杨虎城的部队,不是蒋介石系统的人马。东北军在西北损兵折将,将士们又看着老家在日本侵略下受苦受难,就不愿意再和红军打仗,希望抗日,打回老家去。他们当年轻易地丢失了东北、热河的地盘,这时候才觉悟到失去故土的痛苦,该爱国了。张学良也开始和共产党秘密往来,希望停止内战,共同抗日。
蒋介石是搞特务政治的人,但他的情报工作搞得一塌糊涂,除了弄得天怒人怨之外,鲜有成就。蒋介石做梦也没有想到,张学良会和共产党“勾结”起来。当然,张学良和共产党合作,并不是为了反蒋,而是为了抗日。
1936年八九月间,蒋介石和平解决了两广背离中央的问题,志得意满。他在日记中写道:“十三年来之恶战苦斗,告一段落。”各地都已归附中央,尽管他对各路军政派系的控制力仍很薄弱,但名义上国家已经实现统一。他重建中央集权体制的努力,即将功德圆满,他的心腹大患,就剩下共产党和红军了。
9月20日,蒋介石得到报告,东北军要联共抗日,自由行动,他十分震怒。但很快就冷静下来,经过一夜的考虑,认为张学良这个人的性质和所处的环境,是不可能自由行动的。蒋认为的环境,估计是指东北军已经没有地盘,怎么可能自由行动?张学良的身世,又怎么能够信仰共产主义?何况,张学良还曾和苏联军队打过一仗。社会各界对东北军和张学良也没有好感。蒋安慰自己,并且定下规矩,以后晚饭以后,不要处理重要的事情,以免情绪冲动,作出错误的决定。10月22日,蒋介石巡视西北,到达西安,部署剿共,安抚张学良。在蒋介石看来,红军只是残部,不难剿灭,他攘外必先安内的大功即将告成,可以专心对付日本侵略,而不必两面作战了。但这时候的张学良和蒋介石在战略思想上产生分歧,张认为只有攘外才能安内,也就是只有抗日,才能让全国团结起来,避免分裂。28日,张学良面见蒋介石,把和共产党合作抗日的主张,直接摆在了蒋介石的面前,遭到蒋介石的申斥。至此,蒋介石才意识到东北军有“变乱”的可能。在蒋介石眼里,张学良要求带兵抗日,不愿剿共,是这个人“无最后五分钟的坚定力”,“小事精明,心态不定”,很可悲。29日是蒋介石的阴历生日,回到洛阳避寿。
12月2日,蒋介石为了监督东北军剿共,避免他的剿共大业功亏一篑,决定将生死置之度外,进驻西安镇慑,逼迫东北军剿共。蒋介石是一位敢于冒险的人,一生屡历险地,即于4日从洛阳到临潼,5日进住华清池。西安是东北军和西北军的驻地,不在蒋介石军事势力的控制之内。10日,蒋介石决定找张学良谈话,并在日记中告诫自己:“对汉卿(张学良字)谈话不可太重。”他毕竟有所顾忌。但蒋介石的暴烈性格,岂是改得了的?
当天下午与张学良谈话的时候,蒋介石的主张遭到张学良强烈的反驳。从来没有人敢当面顶撞蒋介石,只有少帅没有顾忌。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蒋介石身边的人从来没有见过这样恐怖的场面。蒋介石忘了自己对自己的告诫,他也忘了当年训斥刘湘说话的教训,他的火爆性格自然是无法再控制的了,依然大发脾气,痛斥张学良。
这下可真的招来了不测之变。少帅可不是刘湘,能够权衡利弊,他从小受到娇宠,也从来没有受过上司的责骂,因为少帅没有上司。这次蒋介石摆出了统帅的权威,张学良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烈刺激,又怎能咽下这口气?盛怒之下,回到西安城里后就决定抓蒋介石。
捉蒋之前数小时,张学良召开了一个干部会议,宣布他的决定:“好像灯泡,我暂时把它关一下,我给它擦一擦,我再给它开开,让它更亮。”如此大变,竟然说得非常轻巧。于学忠质疑说:“少帅,抓起来很容易,您考虑没有,以后怎么样放他呢?”张学良告诉于学忠:“现在不能考虑到那许多,先把蒋抓起来再说。”大少爷的脾气,掌管了国家命运,把军政大事视作儿戏。张学良在口述历史中解释西安事变说:“我真怒了,所以我才会有西安事变。我怒了什么呢?我的意思是这么一句话:你这个老头子,我要教训教训你。”
当时,蒋介石刚刚庆祝了五十大寿(虚岁),张学良才36岁(虚岁)。他决策过程就很简单:“我从来不像人家,考虑将来这个事情怎么地,我不考虑,我就认为这个事情我当做,我就做!……我做那件事情(西安事变)没有私人利益在里头,我没混过与我自己地位、利益有关的东西,我没有!假设我自个要地位、利益,我就没有西安事变。我跟你说,我大权在握,富贵在手,我什么都不要。”近代中国的高层政治,竟是如此地原始粗放。他所谓的没有私心,只是因为权力和财富来得太容易,因而满不在乎而已。
西安事变的发生,完全出乎政界的意料,如此莽撞的事件,令人无法想象。苏联正在和中国谈判合作制约日本的问题,蒋介石的危险处境,也影响苏联的国家利益,因而强烈谴责这次事变。其实,当时蒋介石已经在考虑与共产党妥协的方式,或者用他的话说“收编”的方式,只是一时间日本对华侵略有所和缓,他还感受不到抗日的紧迫感,因而专意剿共,来完成他的统一大业。因此,当时并非没有其他途径引导他联共抗日。当然,在蒋介石的词典里,“联共”或“国共合作”的概念是没有的。但这只是个名词而已,并不影响问题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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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夫斯大林[转帖]


“这样的悲剧在人类历史上曾反复上演,其原因是那些看似吸引人的空洞理想被置于人类的基本价值观——珍视生命、人权和自由之上。”——俄罗斯总统普京

大清洗的清单

[农业集体化]

1929年,2500万户农民被强行拖进农业集体化。城市工作队、农村干部、警察、军队,一遍又一遍地没收他们的财产。大规模逮捕、放逐、围剿。俄罗斯、乌克兰、北高加索、伏尔加流域,这些传统的“欧洲粮仓”,田园荒芜、村舍毁弃。成千上万、成群结队、衣衫蓝缕的农民,颠沛流离在俄罗斯辽阔的土地上。集中营囚满了大批被叛苦役的农民。“国内护照制度”无情地阻止了饥饿的农民流入城市。到处都可看到农民流着眼泪宰杀自己的牧畜。农民说:杀吧,这些不再是我们的了!

12000万农民被卷入集体化的历史浩劫之中,至少有1000万农民和300万儿童直接死于灾荒和饥饿。1934年,3300万匹马、7000万头牛、2600万头猪、14600万只羊,死掉三分之二。集体化彻底破坏了这个欧洲粮仓,直到现在(2006)俄罗斯不能养活自己的人民,要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进口面粉,从欧洲进口黄油,从美国进口大豆。

[清洗老革命家]

前奏:1922年,列宁和党人把别尔嘉耶夫、布尔加科夫、弗兰克、梅烈日可夫等,一百余名著名的知识分子,驱逐出境;枪毙200多名妓女;把尼古拉二世,已经逊位的、放下武器的末代沙皇和全家老幼杀死。这是大清洗的前奏。

1936年开始,斯大林清洗老布尔什维克:

1936年,加米涅夫、季诺维也夫案,几万人卷入。

1937年,皮达可夫、拉狄克案,几十万人处死。

1938年,布哈林(李可夫)案,几百万人卷入。

领导十月革命的第6届中央委员会(“列宁近卫军”),2/3处死。

“11大”中央委员会(27人),20人处死。

“15大”7人政治局,除斯大林外,6人处死或暗杀,包括;布哈林、加米涅夫、季诺维也夫、基洛夫、李可夫、托洛茨基。

第1届苏维埃政府(15人),除5人已去世外,9人全部处死。

苏共17大(1966人),1108人被捕;中央委员(139人),110人处死。

[清洗军官]

处死:

国防委第1副委“红色拿破仑”,米·图哈切夫斯基元帅,

红军政治部主任、副国防委,马尔尼克元帅,

红军总参谋长、副国防委,雅·伊·叶戈罗夫元帅,

远东特别集团军司令,布留赫尔元帅,

副国防委、列宁格勒卫戍区司令,雅基尔元帅。

红军将帅和卫国战争英雄,大批处决,其中包括:

陆军4名1级指挥员中的3名,

16名集团军司令中的15名,

12名1级集团军司令中的12名,

57名军长中的50名,

28名军政委中的25名,

64名师长中的64名,

97名师政委中的79名,

397名旅长中的220名,

456名团长中的401名,

几乎全部海军最高指挥员都处死。

共计35000多名红军高级指挥员处死。

[十年镇压]

1928年开始,持续10年的政治血腥镇压登场了。

镇压的名义:

为了:“人民”、“革命”、“历史真理”、“祖国安全”、“人类理想”等等。

案件名称:

沙特赫案件、乌克兰解放联盟、劳动农民党、工业党、联盟局、斯特拉夫学派、三十三人案、拉姆辛案、军人案、民族主义倾向派、右-左集团、留京小组、孟什维克主义反革命鲁宾派、波格丹诺夫机械主义理论、莱可夫思想、沃龙思想、被列维择夫思想……

[各行各业大清洗]

成千上万人,关进集中营,死于非命,他们是:

科学家、哲学家、发明家、工程师、艺术家、戏剧家、作家、诗人、演员、电影导演;

区委书记、集体农庄主席、拖拉机站站长、车间主任、普通教师、普通宗教信徒。

1939年,全俄监狱在押犯人达到900万人,两个家庭就有一人在服刑。

[斯大林模式]

斯大林建立了:

1、高度集权的、绝对专制的、成吉思汗式的政权。在他统治时期,政治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常年不召开。斯大林的帮凶有:雅戈达、贝利压等。

2、庞大的官僚机构。

3、完全服务于斯大林个人和他的苏联的世界战备经济。

4、控制思想的意识形态体系。

[历史上的各国大清洗]

秦始皇焚书坑儒,活埋儒生400人,坑降卒40万。

古罗马的三暴君:尼禄、提比留、苏拉,杀死两万罗马人。

西班牙宗教裁判所长官,托马斯·托尔奎马达,烧死10220人,判处97321人终身监禁。

伊凡雷帝沙皇,特辖区制度使几十万人丧命,莫斯科每天处死10-20人。

法国大革命,雅各宾恐怖时期,革命法庭判决上断头台的17000人,还有同样多的人未经审判屈死狱中,嫌疑犯关进监狱的约70000人。

[斯大林的屠杀清单]:

1990年,苏联国家安全委公布:1930-1953年间,死于非命的3,778,234人。

1991年,苏联克格勃首脑,克留奇科夫宣布,1928-1953年间,死于非命的450万人。

历史记录的累计:斯大林掌权25年间,死于非命的总数,下限2200万人,上限6600万人。

1937-1938年间,莫斯科一地,每天有上千人被枪决。革命精英、国家栋梁,尽矣!

[平反昭雪]

戈尔巴乔夫时期:

1988年,大规模平昭雪:托洛茨基、布哈林、加米涅夫、季诺维雅夫、图哈切夫斯斯等,数百万死于斯大林之手的老布尔什么维克,平反昭雪。

苏联瓦解之后:

1994年,流亡20年的大文豪,亚历山大·索尔仁尼琴回到祖国,今天(2006)还活着。

1998年7月16日,在乌拉尔叶卡捷琳堡,末代沙皇一家被列宁和共产堂人杀害的地方,兴建一座东正教“鲜血耶稣基督教堂”。第二天,在圣彼得堡“彼得·保罗”大教堂,给全家被杀的俄国末代沙皇尼古拉·亚历山得罗维奇·罗曼诺夫及其全家,举行葬礼。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在尼古拉二世灵柩前深深鞠躬,为“历史上极端不光彩的一页、这一无耻的、毫无意义的暴行”忏悔。他强调,安葬牺牲者的遗骸,是人类正义的审判,是民族和解的象征,是为共同参与的暴行赎罪;20世纪是俄国失去和谐的世纪,血腥的世纪,仇恨和暴政曾使俄罗斯血流成河。只有依靠忏悔、依靠种族,宗教和政治信仰之间宽容和融合,才能终结这个世纪。必须把历史真相告诉后代,让他们自己去建设一个自由、民主、和平、幸福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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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锷与小凤仙的“风流韵事” [转帖]


   在孙中山与宋庆龄喜结缘时,北京城中又现“美女济英雄”,这便是众口交传的小凤仙与蔡锷将军的风流韵事了。


  蔡锷,字松坡,湖南邵阳人,出生于1882年,他在十三岁的时候就中了秀才(稍逊他的老师梁启超一岁),十五岁的时候受维新派官员、湖南学政徐仁铸的举荐入湖南时务学堂学习。时务学堂为维新党人谭嗣同、唐才常等人为宣传变法而设立的新式学堂,也是当时湖南维新派的大本营。后来,维新运动中的风头人物、大才子梁启超也应邀来到时务学堂担任中文总教习。当时蔡锷虽然年纪很小,但学习成绩非常优异,由此被梁启超发现并结下了深厚的师生友谊。

  戊戌变法失败后,梁启超流亡日本,谭嗣同被杀,湖南时务学堂也就关门大吉。梁启超后来得知蔡锷等同学在找寻他的消息后,便设法将他们召到日本,并进入由梁启超担任校长的东京大同高等学校继续学习。名师出高徒,这也是民国史上一段难得的佳话。

  1900年,蔡锷曾秘密回到湖南参加唐才常的自立军起义,但起义刚一发动即告失败,唐才常被杀,蔡锷也再次潜回日本,转入成武学校学习军事。1903年,蔡锷考入日本陆军士官学校第三期骑兵科,第二年便以优异的成绩毕业,并与同时期入学的蒋方震、张孝准并称为“中国士官三杰”。

  蔡锷毕业之时,正好赶上清廷大力推行新政的好时候,而编练新军又是清末新政的重中之重,因此在日本学习军事的很多毕业生都在回国后受到重用,并成为各省争抢的对象(袁世凯的北洋陆军直接请了很多德国及日本教官,对日本回国的军校毕业生倒不甚重视,这也是北洋军在辛亥革命中相对稳定的原因之一)。蔡锷回国后,先后在江西、湖南、广西等省的武备学堂任教或者编练新军,由于其观念新颖,能力出众,很快便在南方军界中崭露头角,成为一名重要的新军将领。

  据李宗仁将军后来的回忆,当年他在广西陆军小学就读的时候,最崇拜的就是当时的学堂总办蔡锷。他说蔡校长每次骑马时,都不是像一般人那样的翻鞍上马,而是从马后飞奔,以跳木马的方式纵身跃上马背,把李宗仁这帮小学员看得眼睛发直,惊为神人。其实当时那些小学员哪里知道,这位英气勃发、高不可攀的“飞将军”,人家可是日本士官学校骑兵科毕业,货真价实的海归呢。

  这里稍插几句闲话,蔡锷这些早期留学的人和1905年后大量涌到日本留学的那些人还不一样,后来去的那帮人大都在东京的华人圈中鬼混,留学一年却连日文都没学会几个的大有人在,在他们中间,革命党出了不少,真材实料的还真不多。和留美、留欧的学生比起来,当时留日的学生明显要差几个档次,譬如在后来清廷举办的留学生考试中,前五名均为留美、留欧学生,留日学生竟然无一及格。因为当时日本的东西原本就不正宗嘛。

  蔡锷回国后,在广西待的时间最长,但后来由于广西官场的排斥,于是他便在1911年春应云贵总督李经曦的邀请,出任云南新军第十九镇三十七协协统,并兼任云南讲武堂的教官(后来的开国元帅朱德便是这里毕业)。在此期间,蔡锷还潜心研究军事,写有一部《曾胡治兵语录》,不仅袁世凯见了十分赞赏,就连后来蒋介石也为之手不释卷。

  更重要的,蔡锷这时已经成为一位有实权的带兵官。当时云南新军的骨干军官大都是倾向革命的士官学校毕业生,而蔡锷是在他们中间资格最老的士官毕业生,从军又早,又是领导,因此被推为大师兄。武昌起义后,云南新军随后响应革命,云贵总督李经曦逃走后,蔡锷被推为云南都督,当时他仅仅二十九岁(江西都督李烈钧的经历与之颇为相像)。

  蔡锷在政治立场上主要受老师梁启超的影响,准确的说,他并不是革命派而是立宪派,譬如贵州独立后因局势混乱,蔡锷应贵州立宪派的邀请派出部下唐继尧率兵进入贵阳,随后便将革命党杀得人头乱滚,而唐继尧反被任命为贵州都督。在“二次革命”中,蔡锷表面上声称中立,实际上也是站在袁世凯的一边并支持袁世凯“平叛”。

  “二次革命”后,袁世凯在各省推行军民分治及废行都督,而此时蔡锷与云南军界也产生了矛盾,于是袁世凯便将蔡锷调到北京,改由唐继尧署理云南都督。蔡锷到了北京,袁世凯很是重视,因为早在1906年彰德会操的时候,作为阅兵大臣的袁世凯就已经发现这个青年才俊(蔡锷当时担任演习的裁判员)。在民国以后,由于列强环伺,北洋军暮气渐深,实力也大不如前,袁世凯便试图用组建“模范团”、进行第二次“小站练兵”的方法来改造北洋军,当时他最看中的便是军事才能卓越的蔡锷。

  当时的蔡锷和老师梁启超都对袁世凯抱有幻想,希望中国出一个强人带领国家走向强大,因此对袁世凯的知遇之恩心存感激,而当时梁启超组织进步党与国民党相抗衡,正是与袁世凯的蜜月时期。只可惜这段感情维系的时间很短,在国民党解散后,梁启超所主张的政党政治也就在无形中消散,而袁世凯试图让蔡锷出任模范团团长的意图也遭到北洋派内部的强烈抵制,最后只能作罢。

  蔡锷在北京呆了三年,虽然也担任过将军府办事员、参政院参政、经界局督办等职,但都是一些虚职,这使得正值当打之年的蔡锷感到有志难伸,郁郁寡欢,特别在谈判“二十一条”的过程中,蔡锷对袁世凯更是失望之极。据稗官演义中说,蔡锷在此期间经常纵情酒色,留恋风尘,并结识了勾栏中的名媛小凤仙。


  小凤仙是京城里八大胡同的头牌姑娘,人长得标志姑且不说,关键是她颇具侠气,一双慧眼能识天下英雄。在蔡锷邂逅小凤仙后,英雄美女,惺惺相惜,蔡将军也就时常沉迷于小凤仙的温柔乡中。相处日久后,小凤仙也看出蔡锷了的压抑与憋屈。特别在帝制运动日益猖狂后,蔡锷更是整日唉声叹气,于是凤仙姑娘便试探他:“蔡将军,日下请愿运动愈发兴盛,我的一些姐妹也想组团参加,你看这事如何?”蔡锷听后,不免烦躁,便闷声不答。小凤仙见蔡锷如此反映,便已猜到七八分,说:“蔡将军,我看你也是有志之人,为何不站出来做一番大事业呢?”

  蔡锷叹道:“举国汹汹,我纵然有杀贼之心,但身处京城,形如囚禁,无可脱逃啊!”小凤仙说:“既然将军有意,那我这里倒有一办法”。说完,小凤仙便在蔡锷的耳边耳语了一阵,蔡锷听后大喜,随即便按计行事。


  蔡锷先到梁启超那里征询老师对帝制运动的看法,在得知老师决意反袁后,于是便将小凤仙给自己脱身的计谋给老师说了一遍,梁老师也很赞同。随后,梁启超便离开北京并发表了那篇著名的文章《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而蔡锷则故意在公开场合耻笑梁老师的迂腐错谬,并与帝制派人物打得火热,似乎也加入了帝制派的阵营。

  蔡锷原本就是南方军界中的领军人物,加上有个名重四海的梁老师为之著文提携,而当时正受袁世凯青睐的进步党也引之为中坚,就连革命党人,也从未放弃对他的争取(因为黄兴和蔡锷有着极好的私交)。这样一位引人瞩目的、横跨军政两界的人物,他的影响是全国性的,帝制派人物自然不敢大意。

  对于蔡锷的动向,袁世凯很早就派有暗探跟踪,他对于蔡锷的突然转变并不敢轻易相信,反而加强了监视。数日后,暗探们听到蔡锷家中突然传来激烈的吵闹声。原来,蔡锷的原配夫人因蔡锷近日一直在与小凤仙鬼混,不过稍劝了几句,而蔡锷却趁势发作,要将夫人休掉,打回老家。这事传到老袁耳中后,不免为之一乐。后来,蔡锷也就乘机将夫人送回老家,其实这也是小凤仙金蝉脱壳计策中的一部分。

  夫人离开京城后,蔡锷更是成天与小凤仙在一起厮混,而那些侦探们见蔡锷已沉湎声色,也就日渐放松了警惕。一日,蔡锷携小凤仙前往第一舞台看戏,侦探们自然例行公事,尾随于后。蔡、凤二人进了包厢后,也未见什么动静,蔡锷还将大衣脱下挂在衣架上,外面的人可以看得清清楚楚。侦探们见蔡锷的大衣挂在外面,也就轻松了许多,不必总是去窥探之。戏过中场,蔡锷突然起身前往小解,而侦探们见大衣尚未取下,于是也就不以为意。

  不料戏已演完,却始终不见蔡锷回来,侦探们这下也知道大事不好,等到他们追上小凤仙索问蔡锷下落时,小凤仙笑道:“各位大人,我乃是风尘中人,蔡将军有何公干,岂是我等所能问、所能得知的呢?”侦探们大呼上当,但也只好自认倒霉并继续追寻蔡锷的蛛丝马迹。

  其实,等侦探们醒悟过来的时候,蔡锷早已登上了前往天津的火车。侦探们还在北京到处找寻的时候,蔡锷已经在朋友的帮助下乘轮渡海,潜往日本。等到了日本后,蔡锷才给袁世凯发电,称自己患有喉疾,正在日本医治云云。老奸巨猾的袁世凯此时哪敢相信,他随即便命令沿海、特别是云南广西的地方官员严加缉拿,不得让蔡锷潜返入境。

  老袁不愧是老袁,比那些蠢笨的侦探就是强很多,此时的蔡锷果然已经在前往云南的路上,这封电报也是他托付友人在他离开日本后才拍发的。 文@金满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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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力是谁给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转帖]


    2000年的美国总统选举最后出现了最高法院大法官“选”总统的奇特局面。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戈尔(Al Gore)尽管心里一百个不服气,背后又有赢得多数普选选票的民意撑腰,但表面上也不得不表示完全尊重和服从最高法院的权威,老老实实地宣布竞选失败。

  是谁赋予了最高法院如此巨大的政治权力呢?

  是宪法吗?不是。美国宪法只是规定了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政府格局,并没有明文赋予最高法院一槌定音的最终权威。

  是选民和民意吗?当然也不是。与行政首脑(总统)和立法者(联邦参众两院议员)经选举产生不同,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半数通过产生,而且终身任职(除非受到国会弹劾),跟选民和民意根本不搭边儿。

  说出来可能都没人敢信,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是最高法院大法官自己赋予自己的。1803年,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John Marshall)通过对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一案的判决,初步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生活中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

  一、党派斗争 法官星夜任命

  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是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乔治城(Washington Georgetown)一位41岁的富商;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是美国的开国元勋,当时任美国政府国务卿。富商马伯里究竟有何政治背景?他为什么要起诉国务卿麦迪逊呢?说起来,这桩影响极为深远的诉讼大案与当时美国政坛中的党派斗争有直接关系。

  经过六年的反英独立战争,美国终于在1783年赢得了独立。美国人虽然赶走了殖民地的英国军队和总督,但却继承和发扬了英国法治传统的合理部份。1787年9月,经联邦制宪会议制定通过,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在美国费城(Philadelphia)诞生。但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式建立却是在联邦宪法被各州批准之后。(美国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由联邦制宪会议表决通过。1788年6月21日New Hampshire批准宪法之后,宪法已被四分之三州[九个州]批准,但实际上,当维吉尼亚和纽约两个重要的大州于1788年6月25日和1788年7月26日批准宪法之后,联邦宪法才算被正式批准。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宣告成立,宪法正式生效。联邦成立之后,南卡罗林那于1789年11月21日批准宪法,Rhode Island于1790年5月29日批准宪法。)。1789年3月4日,联邦政府正式宣告成立。独立战争时期的大陆军总司令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将军于当年4月6日被推选为第一任美国总统。

  在历届美国总统之中,华盛顿是唯一一位“无党派人士”。政党制度现在已成为美国宪政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并无只言片语提及政党制度。当时大多数的制宪先贤都认为,政党实质上就是结党营私、恶性竞争的代名词。华盛顿在任期间,内阁中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和财政部长亚利山大·汉米尔顿(Alexander Hamilton)两人政见相左,逐渐形成了勾心斗角的两个派系。华盛顿对此深恶痛绝。当了两届总统之后,华盛顿谢绝政界人士和国民的再三挽留,放弃了唾手可得的终身总统宝座,告老还乡。1796年离任时,华盛顿发表了著名的《告别词》,他语重心长地警告国民:“党派终将成为狡猾奸诈、野心勃勃、毫无原则的人颠覆人民权力的政治工具。”

  警告归警告,现实归现实。德高望重的老总统回老家种地后,美国政坛中的两大政党终于正式形成。拥护汉米尔顿的一派正式组成了联邦党(Federalist party),拥护杰弗逊的一派自称为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该党是1828年成立的美国民主党的前身,与1854年成立的美国共和党没有关系)。大体而言,联邦党人主张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反对激进的法国大革命;而民主共和党人则主张维护各州的自主地位,对外同情法国大革命。

  美国宪法虽然将联邦权限明文列举于宪法,将未列举的权力归属于各州,但是,由于这部宪法相当简练,解释的弹性很大,因此,谁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谁就可以在政治斗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的政党制度和选举政治还很不成熟,总统和副总统混在一起选举,获得选举人票最多者成为总统,其次为副总统。于是,继华盛顿之后,开国元勋、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当选为第二任美国总统,而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弗逊则成为他的副总统。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期满的1800年7月,亚当斯任命年仅45岁的联邦党人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出任国务卿,他自己则集中精力投入竞选,争取连任总统。

  马歇尔来自南方的维吉尼亚州,与杰弗逊、詹姆斯等民主共和党人有同乡之谊,并成长于大致相同的人文环境和传统之中,接受类似的古典教育,同属于当地的绅士阶层,一起投身于反英独立战争。但是,他们虽然志同,道却不合。作为维吉尼亚最成功的律师之一,马歇尔怀疑平民政治,认为杰弗逊过于执着各州的权力。马歇尔既不是詹姆斯那样知识渊博、思想深刻的制宪领袖,也不是杰弗逊那样才华横溢、百科全书式的全才,但他经历广泛,政治经验丰富,思维敏锐,洞察力极强,尤其擅长从复杂的案情中迅速抓住问题的要害。

  与华盛顿、杰弗逊、詹姆斯、亚当斯等开国元勋和制宪先贤不同,约翰·马歇尔属于美国的“第二代领导人”。独立战争期间,年轻的马歇尔曾在华盛顿指挥的大陆军中担任军衔为上尉的副军法官(deputy judge advocate)战争初期,马歇尔目睹了大陆军中各邦民兵建制庞杂、各行其是、缺枪短粮、指挥混乱、溃不成军的困难局面,他深深地体会到建立一个强大而统一的联邦权威对于美国未来的强大和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20余年后,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极力维护联邦至上的宪政原则,显然与他当年的军旅经历有直接关系。(马歇尔曾回忆说:“我作为一个维吉尼亚人参加独立革命,闹完革命变成了一个美国人”。)独立战争后,马歇尔先后干过执业律师以及州议员、联邦外交特使、联邦众议员等职务,在法律事务以及政府行政和立法部门积累了非常而全面的经验,这是他后来能够成为一位伟大的大法官的重要因素。

  1800年美国总统选举是美国宪政史上极其重要的一页,其历史意义和深远影响远远超过了二百年之后戈尔与布什之间的选举大战。在这次总统选举中,由于联邦党人内讧突起,亚当斯总统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是一败涂地。这样,联邦党不但失去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在此背景下,美国的宪政体制第一次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国家最高权力能否根据宪法程序以非暴力的形式在不同党派之间和平交接,关系到新生的美利坚合众国的生死存亡。还好,大权在握的联邦党人以国家利益为重,没有舞刀弄枪、拒绝交权,而是采取了“合法斗争”的手段。他们利用宪法赋予总统的任命联邦法官的权力,极力争取控制不受选举直接影响的联邦司法部门,借以维持联邦党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以求卷土重来。

  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总统任命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参议院批准后,马歇尔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但他仍然代理国务卿职务,只是不领国务卿的薪俸。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801年3月3日亚当斯总统任期届满为止。接着,趁新总统上台和新国会召开之前,国会中的联邦党人于1801年2月13日通过了《1801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801”),该条例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定人数从六名减为五名,以防止出现判决僵持的局面。但实际上,由于这项规定将从任何一位现职大法官退休或病故后才开始正式生效,所以其目的之一显然是想减少杰弗逊总统提名民主共和党人出任大法官的机会。同时,它还将联邦巡回法院由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规定的三个增至六个,由此增加了16个联邦巡回法官的职位。这样,即将下台的“跛鸭总统”亚当斯在卸任之前可以借机安排更多的联邦党人进入联邦司法部门。两个星期之后,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又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the Organic ac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正式建立首都华盛顿特区市,并授权亚当斯总统任命特区内42名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任期5年。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总统提名清一色的联邦党人出任治安法官,威廉·马伯里身列任命名单之中。第二天,即亚当斯总统卸任的当天(1801年3月3日)夜里,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对42位治安法官的任命。后人把这批法官挖苦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二、官运受阻 马伯里告上法院

  按照规定,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状应由总统签署、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才能正式生效。当时正是新旧总统交接之际,约翰·马歇尔一面要向新国务卿交接,一面又要准备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总统的宣誓就职仪式,忙得一塌糊涂、晕头转向,结果因疏忽和忙乱,竟然还有十七份委任令在马歇尔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马歇尔在给其弟的信中承认:“我担心种种责怪将会归咎于我”,“由于极度忙乱和瓦格纳先生[马歇尔在国务院的助手]不在”致使已经签字和盖章的法官委任状未能及时送出),而马伯里恰好身列这拨倒霉蛋之中。

  对于联邦党人在权力交接前夜大搞以党划线、“突击提干”的损招儿,新上任的民主共和党总统杰弗逊早已深感不满。当听说有一些联邦党人法官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之后,他立刻命令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扣押了这批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它们“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掉”。

  接着,针对联邦党人国会在换届前夜的立法,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针锋相对,以牙还牙,于1802年3月8日通过了《1802年司法条例》(judiciary act of 1802),废除了《1801年司法条例》中增设联邦巡回法院的规定,砸了16位新任联邦法官的饭碗。

  不过,新国会并没有撤销任命42名治安法官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为了防止联邦党人控制的最高法院挑战新国会通过的法案,国会采取重新安排最高法院开庭日期的办法,改一年两次开庭为一次开庭,使最高法院从1801年12月到1803年2月期间暂时关闭,时间长达14个月之久。当最高法院再次开庭时,已经是1803年2月了。

  马伯里虽然家财万贯,但对治安法官这个七品芝麻官却情有独钟,就这样不明不白地丢失了法官职位,他觉得实在是太冤,非要讨个说法不可。于是,马伯里拉上另外三位同病相怜的难兄难弟,聘请曾任亚当斯总统内阁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总检察长现在一般译为司法部长。这个职位虽然是1789年建立的,但当时只是一个非全职的内阁职位,直到威廉·怀特任职期间才成为全职位置——即使这样他仍然是光杆儿司令一个,因为司法部[Justice department]要到1870年才建立,只有到这时才可以称司法部长)的查尔斯·李(Charles Lee)为律师,一张状纸把国务卿麦迪逊告到了最高法院。他们要求最高法院下达执行令(原文为拉丁文writ of mandamus,也译训令状,在英美普通法中指有管辖权的法官对下级法院、政府官员、机构、法人或个人下达的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命令),命令麦迪逊按法律程序交出委任状,以自己能便走马上任。控方律师起诉的根据源自《1789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款d条中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惯例保证的案件中,有权向任何在合众国的权威下被任命的法庭或公职官员(persons holding office)下达执行令状。

  麦迪逊一看对手来头不小,便来了个兵来将挡、旗鼓相当,请杰弗逊总统内阁总检察长莱维·林肯(Levi Lincoln)出任自己的辩护律师。这位林肯先生真不愧是现职总检察长,办案派头十足,接了案子以后竟然连法院都懒得去,只是写了一份书面争辩送交最高法院,声称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案是一个涉及党派权力斗争的政治问题,跟法律压根儿就不沾边,最高法院管不着这种根本就扯不清楚的党派斗争。

  接到控方律师的起诉状和辩方律师寄来的书面争辩后,马歇尔大法官以最高法院的名义致函国务卿麦迪逊,要求他解释扣押委任状的原因。谁料想,麦迪逊对马歇尔的信函根本就不予理睬。在当时的法律和历史环境下,麦迪逊这种目中无人、无法无天的行为是件稀松平常的事,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当时实在是一个缺乏权威的司法机构。制宪先贤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曾评论说:“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是“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虽然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和制衡的格局,但这部宪法以及后来增添的宪法修正案,对于宪法最终解释权的归属问题从未做出任何明确规定。这部宪法没有赋予最高法院向最高行政当局和国家立法机构指手划脚、发号施令的特权,更别提强令总统、国务卿以及国会服从最高法院的判决了。

  从宪政理论角度看,按照欧洲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Moutedquieu)、卢梭关于限权政府、分权制衡、主权在民的宪法和制度设计原则,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的职能和权限应当严格区分,相互独立,彼此之间“井水不犯河水”。另外,在分立的三权之中,如果一定要判定哪一权处于更优越的地位,那显然应是拥有民意基础的立法权,无论如何也轮不到非民选的司法部门占据至高无上、一锤定音的权威地位。

  这样,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实际上使马歇尔大法官陷入了一种左右为难、必输无疑的两难困境。他当然可以正式签发一项执行令,命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发出委任状。但麦迪逊有总统兼美军总司令杰弗逊撑腰,他完全可能对最高法院下达的执行令置若罔闻。既无钱又无剑的最高法院若向麦迪逊国务卿强行发号施令却又被置之不理,只会让世人笑掉大牙,进一步削弱最高法院的司法权威。可是,如果马歇尔拒绝马伯里合理的诉讼要求,那就等于主动认输,承认最高法院缺乏权威,无法挑战行政部门高官目无法纪的举动,不仅愧对同一阵营中的联邦党人战友,而且使最高法院颜面扫地。

  审,还是不审,成为一个令马歇尔极为头疼的大难题。经过半个多月的苦思冥想,他终于琢磨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绝妙判决,令后人拍案称奇,赞不绝口。马歇尔的判决既表现出司法部门的独有权威,又避免与行政当局和国会迎头相撞、直接冲突,为确立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这个分权与制衡体制中的重要权力奠定了基石。

  三、巧脱困境 绝妙判决令人称奇

  1803年2月24日,最高法官认5比0的票数(William Cushing大法官因病未参加投票)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出裁决。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持宣布了法院判决书。

  马歇尔在判决中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

  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指出:“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既然马伯里先生的委任状已由由总统签署,并且由国务卿加盖了国玺,那么,他就已经被任命了;因为创设该职位的法律赋予该官员任职5年,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权利,所以,这项任命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赋予该官员各项法律上的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马歇尔的结论是:“拒发他的委任状,在本法院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予的法律权利”。所以,马伯里案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政治问题。

  对于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马歇尔甚至上纲上线说:“如果要除去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这个耻辱,就必须从本案的特殊性上做起”。

  那么,按照这个思路和逻辑继续推论下去的话,在回答第三个问题时马歇尔似乎理所当然地就该宣布应由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下达强制执行令,让马伯里官复原职、走马上任。可是,马歇尔在此突然一转,他引证宪法第3条第2款说:“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original jurisdiction)。对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

  如果把马歇尔的上述引证换成一句通俗易懂、直截了当的大白话,那就是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当事人既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对这类小民告官府的案子没有初审权。马伯里告状告错地儿了。按照宪法规定的管辖权限,马伯里应当去联邦地方法院去控告麦迪逊。如果此案最终从地方法院逐级上诉到最高法院,那时最高法院才有权开庭审理。

  可是,富商马伯里高薪聘请的律师、前任联邦总检察长查尔斯·李并非不懂诉讼程序的外行,他之所以一开始就把马伯里的起诉状直接递到了联邦最高法院,依据的是国会1789年9月通过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

  针对这个问题,马歇尔解释说:《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是与宪法相互冲突的,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如果最高法院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那就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权力。

  马歇尔认为,此案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是由宪法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寻常法律来改变宪法。在这两种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宪法或者是至高无上、不能被普通方式改变的法律,或者它与普通法律处于同一水准,可以当立法机构高兴时被改变。如果是前者,那么与宪法相互冲突的立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就成为人们的荒谬企图,被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话说到此,宪法的神圣性已呼之欲出。

  接着,马歇尔趁热打铁抛出了最后的杀手锏。他斩钉截铁地指出:“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如果法官不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就违背了立法机构所规定的就职宣誓,“规定或从事这种宣誓也同样成为犯罪。”

  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

  四、制度创新 司法审查原则草创

  马伯里一看当个治安法官竟然这么费劲儿,连总统签了字、国务院盖了戳儿的委任状都成了白条,若要从基层法院一级一级地上诉到最高法院,还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灰心丧气之余,他只好撤回了起诉。此公后来当上了一家大银行的总裁,比当治安法官实惠多了。

  从表面上看,联邦党人马伯里没当成法官,麦迪逊国务卿也没送出扣押的法官委任令,马歇尔似乎输了这个官司。但实际上,马歇尔是此案真正的大赢家。

  首先,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立法机构国会宣布:不仅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本身是否符合宪法这个至关重要的权力也与立法部门无关。换句话说,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法,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与法律有关问题的最终仲裁者。

  其次,马歇尔通过此案向国家最高行政部门宣布: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因此,司法部门有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和行政命令是否违宪,有权对行政当局的违宪行为和命令予以制裁。这样,虽然宪法规定任何法律都应由国会和总统决定和通过,但最高法院拥有解释法律的最终权力,有权判定法律是否违宪。而最高法院的裁决一经做出即成为终审裁决和宪法惯例,政府各部门和各州必须遵守。所以,最高法院不仅拥有了司法审查权,而且在某种意义上拥有了“最终立法权”。美国学者梅森(Alpheus T. Mason)认为,与英国王权相比,美国最高法院不仅仅是权威的象征,而且手握实权,“它能使国会、总统、州长以及立法者俯首就范”。

  马歇尔的高明之处在于,从表面上看他的做法天衣无缝,因为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的做法是对最高法院自身权限的限制,所以国会找不出任何借口与最高法院对抗,也没有任何理由弹劾最高法院大法官。另外,马歇尔虽然宣布司法部门有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是否违宪,但他并没有向麦迪逊国务卿发出执行令,只是建议马伯里去下级法院控告麦迪逊。这样,行政当局同样找不出任何借口与最高法院过不去,也根本无法挑战马歇尔大法官的裁决。实际上,杰弗逊等民主共和党人已经有所准备,即便是最高法院下了执行令他们也不会执行。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马歇尔来了一个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在为马伯里正名争气的同时,避开了民主共和党人所设的陷阱,把判决转向法律与宪法孰重孰轻这一根本性问题。

  美国的法律体系是成文法与案例法的结合,既然立法和行政部门无法推翻最高法院对马伯里案的判决,那么,按照英美普通法系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的原则,此判决将作为宪法惯例被后人永远引用。据统计,在最高法院以后的判决中,马伯里案高踞被引用的案例之首,达数百次之多。

  根据这一经典案例逐渐确立的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包括相当丰富的内容:第一,联邦法院是联邦立法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第二,联邦法院是州立法机关和行政部门立法和行为合宪性的最终裁定者;第三,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州法院的刑事与民事程序法规,以确定这些程序法规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要求。

  通过对马伯里案的裁决,马歇尔一方面加强了联邦司法部门与其他两个政府部门相抗衡的地位,使司法部门开始与立法和行政两部门鼎足而立,另一方面增强了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一个政府机构的威望与声誉,使最高法院成为宪法的最终解释者。可以说,这是美国政治制度史和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一个伟大的里程碑。一百多年之后,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赞叹道:“马歇尔在美国宪法上深深地烙下了他的思想印记。我们的宪法性法律之所以具有今天的形式,就是因为马歇尔在它尚有弹性和可塑性之时以自己强烈的信念之烈焰锻炼了它。”马歇尔传记的作者史密斯(Jean E. Smith)赞扬说:“如果说乔治·华盛顿创建了美国,约翰·马歇尔则确定了美国的制度。”

  但是,历史进程并不是涅瓦河大街,制度创新也不是一夜之间完成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收场后,杰弗逊总统极为恼火。在杰弗逊看来,行政、立法与司法部门之间应当是一种三权分立、平起平坐的关系,凭啥司法部门要凭借司法审查权高人一等呢?杰弗逊认为:“宪法没有赋予法官替执法部门决策的权力,就像执法部门无权为法官作决定一样。在各自负责的领域,两个机构彼此平等独立”。“宪法欲使政府各协作部门之间相互制衡。但是,如果授权法官决定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使法官不仅在司法部门的地盘自行其是,而且还在立法和执法部门的行动范围独断专行,那将使司法部门成为一个专制暴虐的机构”。

  杰弗逊总统的担忧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政治现实的考虑。如果联邦党人控制下的最高法院一而再、再而三地利用司法审查权推翻民主共和党国会制定通过的重要法律,那么,美国的分权制衡体制就会因党派斗争而陷入瘫痪。即使国会能够启动宪法程序弹劾最高法院大法官,但结果将是彻底削弱最高法院的政治地位和司法权威。无论发生何种情况,一场宪法危机似乎已在劫难逃。

  然而,政治的奥秘在于妥协。尽管杰弗逊总统忧心忡忡,但出乎意外的是,在马歇尔大法官领导之下,联邦最高法院自我约束,见好就收,并没有单纯从党派利益出发利用司法审查权与杰弗逊总统和民主共和党人死拼硬抗,频繁地否决新国会的立法,使最高法院成为“专制暴虐的机构”。1803年3月2日,即马伯里案结束六天之后,在审理Stuart v. Laird案时,联邦党人控制下的最高法院妥协退让,承认了《1802年司法条例》的合宪性。更为重要的是,在马伯里案之后的30余年中,马歇尔法院再也没动用过司法审查权。而杰弗逊在8年任期内也表现出大局为重和超越党派分歧的宪政精神,保留了联邦党人在加强联邦权威方面的主要建树。

  一些美国宪法学者认为,马歇尔对马伯里案的绝妙判决实际上只是当时党派斗争的产物,它在当年并未产生任何实际法律效力,其作用只是为司法机构今后审查国会立法的合宪性奠定了基础。此外,这个判决也有一个非常明显的自相矛盾之处,因为马歇尔断案的法律根据是最高法院对此案没有初审权,既然如此,他根本就不应做出任何判决,而是应当依法把案子打回到有管辖权的联邦地方法院。可是,马歇尔大法官并没有这样做,他一方面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接受此案,另一方面又以它与宪法冲突为由宣布它违宪。不过,马歇尔似乎可以辩解说他接受此案时并不知道无权审理,无权审理只是后来在审理过程中获得的一个新认识。还有,马歇尔是这个案子缘起的当事人之一,理应回避,但他却没有这样做。(美国在立宪建国之初法律法规很不完善,比如,1801年2月4日至1801年3月3日期间,马歇尔作为地位仅次于总统、副总统的第三号行政首脑却兼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显然违反了分权制衡原则。相比之下,在马伯里案中马歇尔身为当事人却没回避,只不过是小事一桩。)这个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党派斗争需要的司法判决,后来却成为美国宪政历程的里程碑,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的嘲讽。不过,人类历史有太多这样的例子,不光彩的动机成就了伟大的事业。

  1789年生效的美国宪法一直被后人誉为人类政治制度设计的伟大典范,恩泽绵远,千古流芳。其实这种评价好像有点儿过高了。原因在于,在宪法最终解释权问题上,实际上就是在涉及三权分立与制衡这个具有美国特色的国家宪政制度,以及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这一宪政法治的基本原则问题上,1789年宪法并无开创性建树。由于历史的局限,这部宪法没有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结果使司法在三权中处于最弱的一方,使三权分立与制衡制度形同虚设。按照这种宪法设计,缺乏权威的联邦最高法院实际上可有可无,比如在马伯里案中,国务卿麦迪逊对最高法院让他解释扣押任命公文原因的信函干脆就懒得搭理。

  但话又说回来,在美国宪法的条款中实际上可以引申出最高法院拥有宪法解释权的原则,在美国宪法之父的理论探索中也有关于最高法院应当拥有司法审查权的论述。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最高法院的权限之一是受理涉及宪法和联邦法律的纠纷。既然是涉及宪法的纠纷,最高法院在裁定时显然要阐明它对宪法的解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篇,制宪先贤汉密尔顿精辟地指出:“解释法律乃是法院的正当与特有的职责,而宪法事实上是亦应被法官看作是根本大法,所以对于宪法以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权应属于法院。如果二者之间出现不可调和的分歧,自以效力及作用较大之法为准,亦即:宪法与法律相较,以宪法为准。”在汉密尔顿看来,立法机关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此类限制须通过法院执行,因而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所以,马歇尔的判决绝非无源之水、空穴来风,而是有相当坚实的根据。

  但是,马歇尔在判决书中,对于为什么非民选的最高法院却有权力宣布代表人民的国会所制定的法律违宪这个重要问题并未从宪法理论上给予令人信服的解释。然而,制度创新的基础并非尽善尽美的宪政理论或立法。在英美普通法系中,法规或制度的演变和创新主要是基于司法实践以及司法经验和惯例的积累和发展。议会立法形成的法律只是法律的一部份,大量的法律是由法院的判例构成。实际上,在立法过程中,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和法官在事实上早已占据和扮演了极为重要的地位和角色。这种制定和解释法律的习惯和传统,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指出的是,美国在殖民地时期和独立初期受英国枢密院审查北美殖民地立法的司法判例的影响,州一级的法院已出现了一些类似司法审查制度的判例。1786年Rhode Island的Trvett v. Meeden案,就是其中最著名的一个案例。此案的基本情况为,Rhode Island州议会立法规定纸币为合法货币,但州最高法院法官认为该法案“不得人心并违反州宪法”(repugnant and unconstitutional),使其最终失去了法律效力。

  由于英国普通法传统对北美殖民地的深厚影响,由于宪法之父的杰出思想,以及当时和后来的美国政治家们对政治规则的尊重以及善于妥协让步的特点,加上马歇尔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超乎寻常的智慧和努力,在宪政法治的历史进程中,美国最高法院逐渐成为分权制衡体制中举足轻重的关键角色,使美国政治制度真正具有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特点,使司法审查制度成为美国宪政体制有别于英、法等西方民主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而且成为美国宪政法治的基石。

  二百年后的今天,在美国最高法院的院史博物馆中,唯有马歇尔大法官一人享有全身铜像的特殊待遇。在九位大法官专用餐厅的墙壁上,则并列悬挂着马伯里和麦迪逊二人的画像,仿佛是在提醒每一位大法官:一汤一饭当思来之不易。

  若不是当年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令人称奇的绝妙判决,恐怕就不会有今天最高法院至高无上的权威,戈尔和布什各自的拥护者没准儿已在白宫前面真刀真枪地开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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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9 11: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程序公正与“世纪审判” [转帖]


    ——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1995)


  橄榄球超级明星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涉嫌杀人案震惊全美,堪称20世纪美国社会中最具争议的世纪大案之一。不少人认为,辛普森腰缠万贯,不惜花费重金聘请了号称天下无敌的“梦幻律师队”(Dream Team)为自己开脱罪名。这帮律师唯利是图,凭着三寸不烂之舌,利用美国社会中的种族矛盾以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漏洞,把“血证如山”的检察官和警方证人驳得目瞪口呆,最后说服了陪审团全体成员把杀人凶手无罪开释。这场为全球媒体瞩目一时的“世纪审判”(Trial of the Century)无疑是对美国司法制度的极大讽刺和嘲弄。

  然而,事过多年之后,根据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档案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人们惊奇地发现,洛杉矶市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致使辛普森的律师团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元凶,很有可能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赃手法嫁祸辛普森。

  一、有钱未必能使鬼推磨

  谈起辛普森一案,无论黑人白人都承认,假如辛普森是个雇不起一流律师的穷光蛋,那他非进大狱不可。这就叫“有钱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一个理儿。

  可是,如果细琢磨一下,这个理儿好像又有点儿说不通。原因在于,若是论有钱,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Mike Tyson)比淡出体坛多年的辛普森有钱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强奸遭到起诉后,尽管他同样花费天文价格聘请了一帮名律师出庭辩护,但仍然无法摆脱被定罪的命运,在大狱里结结实实地蹲了好几年。

  那么,何以泰森落入正义之网,而辛普森却能逍遥法外呢?有一种解释是,泰森案陪审团以白人为主,而辛普森案陪审团成员多为黑人。黑人特别抱团,自然会偏向黑人球星。

  但是,这个说法同样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审员中虽然有9名是黑人,但其中却有8位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审团的专家认为,这一构成对辛普森特别不利。根据美国学者对“黑人女性最讨厌啥样儿的黑人男性”这一社会学课题的统计和调查,最让黑人女性来气的黑人爷们儿有两种:一种是出名发财后立马就娶一个白妞儿当老婆的烧包,一种是动不动就对媳妇拳打脚踢的粗汉。而辛普森恰好把这两种坏样儿全占了。

  辛普森于1947年生于旧金山市的黑人贫困家庭。他曾获得全美大学橄榄球联赛的最高荣誉奖——海斯曼奖。进入职业联赛后,他先后在纽约水牛城鹰嘴队(Buffalo Bills)和旧金山淘金者队(San Francisco 49ers)担任主力,创造过一个赛季带球冲刺2003码的惊人记录(至今未被打破),被誉为橄榄球职业比赛史上的最佳跑锋。退出体坛后,辛普森又投身影视和广告业,在电影《裸枪》(Naked Gun)和《杀手势力》(Killer Force)中扮演主角,在美国广播公司(ABC)和国家广播公司(NBC)担任体育评论员,在美国最大的出租车公司赫兹(Hezz)担任形象大使。另外,由于英文橙汁(Orange Juice)一词的缩写恰好与辛普森名字的缩写“O.J.”一样,所以佛罗里达一家饮料公司特意邀请他拍摄橙汁的促销广告,使“O.J.”这个英文缩写成为美国体育英雄和超级广告明星的代名词。

  辛普森成名之后一向有“花花公子”和“外黑内白”的名声。与空中飞人乔丹(Michael Jordan)和魔术师约翰逊(Magic Johnson)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辛普森对赞助黑人贫民区的活动和投资项目毫无兴趣,却热衷于跻身富有白人的高尔夫球俱乐部。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哥们儿无一例外都是白人。同时,他也只对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为了“脱黑”,他甚至不惜重金聘请语音校正专家,反复练习,改掉了一口浓重的黑人贫民区口音。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级餐厅与漂亮迷人、金发碧眼的白人女侍者妮可·布朗(Nicole Brown)一见钟情,不久便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异。1985年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后,因妮可怀疑他在外面有“二奶”,两人关系开始出现裂痕。妮可曾多次打电话报警,指控辛普森对她拳打脚踢。

  辛普森案后,几位黑人女性陪审员一再表示,她们并未因被告是黑人而影响裁决,或对被告产生何个人好感。 在扬名天下、腰缠万贯之后,辛普森休掉黑人糟康之妻另娶白人金发女郎一事极大地伤害了全美黑人女性的自尊心,而辛普森打骂白人妻子的粗暴行为更使普天下不分肤色的所有女性不寒而栗。另外,在美国的刑事案审判中,12名陪审员中只要有1人持有异议,就会出现“死锁”(Dead Lock)现象,即所谓“悬而未决的陪审团”(Hung Jury)——在此情况下,法院要重定开庭日期,控辩双方要重选陪审员听证和审案。所以,辛普森案陪审团做出被告无罪的一致判决,与黑人构成陪审团主体并无绝对和必然的关系。

  那么,陪审团究竟凭啥得出了被告无罪的一致结论呢?依照美国法律,作出判决的唯一依据只能是证据。美国是一个司法公开的国家,不仅刑事审判对公众开放,而且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始档案,如法庭记录、起诉书、证人供词、审问笔录、旁证材料、法医鉴定书、检方和辩方律师的开庭陈词和总结陈词等,在结案后都要全部对公众开放。根据已公布的辛普森案档案,陪审团之所以判定辛普森无罪,与警方和检方在办案和起诉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使呈庭证据无法令人信服有直接关系。

  二、警方办案三大失误

  尽管辛普森案是所谓世纪大案,但是从这个凶杀案的刑事调查过程来看,洛杉矶市警方在侦破案件、搜集罪证、遵循正当程序等方面漏洞百出,涉案警官和刑事检验人员的专业素养实在令人不敢恭维。(由于缺乏经费和待遇不高,美国各州警察和刑事检验人员的素质普遍平平。相对而言,联邦调查局(FBI)在刑事侦查、证据检验和遵循正当程序方面口碑较好。FBI挑选和录用特工的标准极高,每年大约有10万美国人申请加入FBI,但被录用者仅为100余人。当年尼克松从杜克大学法学院毕业后曾申请FBI的职位,却被拒之门外。有人开玩笑说,当个FBI特工比当美国总统还难。)

  根据已公开的刑事调查记录和涉案当事人的回忆,警方在办案过程中至少出现了三个重大失误,对这个谋杀案的结局产生了极大影响。

  (1)忽视现场勘查常识

  1994年6月12日深夜11点50分,在洛杉矶市西区邦迪街(Bundy),一条名贵的纯种日本狼狗狂吠不已,爪子上沾满血迹。这使一对散步的美国夫妇心生疑惑,便尾随这条狼狗来到一座西班牙式高级公寓楼前,结果发现了两具鲜血淋漓的尸体。他们吓得魂不附体,立刻狂敲隔壁住家大门想借电话报警。但是,深更半夜的敲门声却把宅主吓得半死,以为来了劫匪,便立刻打911电话报警。洛杉矶市警署两位警官接警后火速赶到现场,发现是一宗恶性人命案,便呼叫重案处的刑警前来增援。

  大批刑警赶到现场后,经初步调查,证实被害的白人女子35岁,名叫妮可,是黑人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被害的白人男子25岁,名叫戈德曼(Ronald Goldman),是附近一家意大利餐馆的侍者。两人皆因利刃割喉致死。妮克的脖子几乎被割断,咽喉和颈椎骨都裸露在外,刀口喷着鲜血;戈德曼身中30余刀,死于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凶杀现场血腥弥漫,惨不忍睹。辛普森与妮可的两个孩子尚在二楼熟睡,没有目睹这可怕的场面。

  死者身份辩明后,西区警察分局局长布歇(Keith Bushey)决定派几位刑警赶赴相距约4公里的辛普森住宅,通知他前妻遇害但孩子无恙的消息,并让辛普森着手把两个受惊的孩子带回家。另外,考虑到辛普森是被害人前夫,他的安全也在警方的关注之中。这时,一位名叫福尔曼(Mark Fuhrman)的白人刑警自告奋勇要求带队前往。在1985年的一次家庭纠纷中,妮可被辛普森殴打后报警,福尔曼曾上门处理过他们的家庭暴力案件,知道辛普森住宅的准确地址。于是,主持调查凶杀案的瓦纳特(Philip Vannatter)警长便率领福尔曼等四名警探驱车前往辛普森住宅。

  布歇局长的这一决定铸成了警方的第一个重大失误,因为前去的四位白人警官都曾进入过血迹遍地的第一杀人现场勘察,他们的警靴和警服上很有可能已不小心沾染了血迹。照常理,布歇局长应当派几位压根儿就没进入过第一现场的警官去通知辛普森,防止第一现场的血迹与后来被警方宣布为第二现场的辛普森住宅的血迹发生交叉沾染,这是刑事案现场勘查的基本常识。可是,警方在辛普森案中却完全忽视了这种常识。

  在采集证据和保护现场方面警方也出现了很多忽视常识的重大失误。案发之后,大批刑警和刑事检验人员迅速来到现场,但法医却姗姗来迟,在案发10小时后才到达现场,错过了准确地鉴定被害人死亡时间的最佳时机。法医在解剖尸体时,不但没对尸体进行X光检查和采集妮克的右手指纹,而且对妮可死亡前是否受到性侵犯未作任何医学鉴定,致使破案线索大大减少。为了“保护”现场,警方人员顺手从妮克的公寓中拿了几条白被单,小心翼翼地盖在了尸体之上。可是,由于辛普森与妮克离婚后仍然藕断丝连,案发数周前他曾在妮克公寓过夜,并经常来公寓看望孩子,被单上难免会有他的头发或皮屑,结果致使检方呈庭的DNA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DNA[脱氧核糖核酸]是一种人体细胞中的遗传物质,它所携带的遗传信息极为独特,可以被当作人类的遗传指纹。在刑事案中,检验专家可以从现场发现的血迹、唾液、精液、毛发、皮屑中提取DNA,然后与从嫌犯身上提取的DNA相比较,检验是否吻合。DNA测试是一种最新的法庭科学,美国于1987年开始在法庭审判时应用。)

  根据案发现场照片,辩方专家发现妮可尸体裸露的肩膀上有七点血滴,从这些血滴的形状和滴落方向看,它们不可能是妮可本人滴落的。根据常识推理,这些血滴很可能是妮可倒地后有人流着血从她尸体旁走过时滴落的,因此,如果这些血滴不是来自另一名被害人戈德曼,那一定就是凶手滴落的。这样,如果能证明这些血滴属于辛普森,那么他的嫌疑便倍增。可是,当辩方专家向警方检验人员提出查验这些血滴时他们深感惊讶,因为警方完全忽视了这些血滴的重要性。妮可的尸体在解剖前已进行冲洗,这些血滴永远消失了。(李昌钰口述、邓洪整理:《神探李昌钰破案实录》,台北时报文化出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13页。)

  (2)警方涉嫌非法搜查

  6月13日清晨5点,四位白人刑警来到建有围墙的辛普森住宅。他们在前门按了很久电铃,但一直无人应门。这时,福尔曼独自一人沿围墙搜索了一圈,发现围墙后门的路上停着一辆白色福特野马型越野车。经细心观察后,福尔曼高声叫瓦纳特警长过来察看,说在驾驶员位置的车门把手上发现了微小血迹。温纳特和另两位警官看到血迹后大惊失色,他们担心住宅内的人有生命危险,便决定进入住宅进行紧急搜查。

  这一搜查之举对这个世纪大案的结局有很大影响,因为警官们当时没有搜查许可证。依照美国的司法观念,警察是一种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邪恶,对这一机构的权力必须予以严格限制,否则它将沦为专制暴君和贪官污吏祸国殃民的工具。想当年,为了防止官府和警察为非作歹、滥用权力、任意搜捕和祸害小民百姓,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明文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或扣押状”。西谚中“私宅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的提法就这样具体地落实在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中。

  191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威克斯诉美国案(Weeks v.Unites States,1914)中首次明确规定:联邦法院在审判时必须排除警方用非法搜查手段取得的证据。这就是美国警方人人皆知的“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1961年,最高法院在迈普诉俄亥俄州案(Mapp v.Ohio,1960)中规定:“排除规则”同样适用于各州法院。据此判例,警务人员若要进入民宅搜查,必须首先向法官宣誓担保,不但要以书面形式列举证据和理由,而且要详细说明搜查的地点、范围和时间,经法官审核批准颁发许可证之后才能进入民宅搜查。另外,警察只能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行动,并应在搜查后向法庭提交所获证据报告。警察如果违法搜查,不但会受到警纪严惩,而且会造成所获证据在法庭审判时一概作废的严重后果。法官如果违规颁发搜查证,将面临被弹劾和遭到刑事起诉的危险。

  在美国的司法判例中,涉及搜查和扣押的规定千变万化。几乎在每一起刑事案中,辩方律师的首要工作就是挑战警方搜查和采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但是,有关搜查的法律法规极为复杂,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定。比如,警察拦截和搜查平民违法,但是,如果有人超速驾车,则警察有权拦截驾车人并开出罚单。但如果警察趁机要求搜身和搜车,则驾车人有权当场拒绝。可是,如果警察无意中在车后座发现了类似大麻的烟蒂,在没有搜查许可证的情况下警察是否有权搜车?如果警察搜遍全车后没发现毒品,却意外地发现了非法枪枝,那么警方的搜车行动是否违宪?搜获的非法枪枝是否能作为呈庭证据?对于这些法律问题,只能由法官根据每一个案例的具体情况,在法庭审判时审时度势,相机裁决。

  20世纪60年代后,由于犯罪率急剧上升,“排除规则”遭到美国社会各界极大指责。批评者认为,过于严格地实施“排除规则”将会给警方破案造成极大困难。在很多情况下,仅仅由于警方粗心大意或急于求成,未能严格遵循程序,致使很多罪犯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逍遥法外。尼克松总统执政后先后任命了四位保守派人士出任大法官要职,试图推翻或修正“沃伦法院”那些对罪犯“心慈手软”的判例。此后,最高法院对“排除规则”的解释略有改变。1984年,在美国诉里昂案(United States v.Leon,1984)中最高法院规定:当搜查不完全合乎程序要求时,如果警方的所作所为具有“良好诚信”(Good Faith)和“合理相信”( Reasonable Belief),法院在审案时可以引用搜获的证据。

  在辛普森案中,涉案四名警官皆为老手,每人都有20年以上刑事侦查经验,对于限制警方搜查的案例和法规他们恐怕比初出茅庐的律师还要精通。他们都应明白,美国诉里昂案的裁决虽然对警方有利,但这个判例对所谓“良好诚信”和“合理相信”的解释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而体坛巨星辛普森涉嫌杀人一案毫无疑问将是轰动全美的世纪大案,为了防止被辩方律师钻空子,警方应当格外谨慎,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在辛普森案中,从当时福尔曼发现血迹和长时间无人应门的情况看,四位警官擅闯民宅之举勉强可以算是具有“合理相信” 。但是,警官们进入住宅后一旦发现辛普森及其家人没有生命危险就应停止搜查,只有当与法官取得联系申请到搜查许可证后才能对辛普森住宅进行合法搜查。但令人费解的是,在没有面临迫在眉睫危险和非紧急情况下,福尔曼警官独自一人迫不及待地在辛普森宅内继续搜查,结果铸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的第二个重大失误。

  决定进入住宅后,福尔曼自告奋勇抢先翻越围墙,从里面打开前门,四位警官便直奔豪宅。可是,按了很久的电铃仍然无人应门,于是他们绕行到住宅后边去三间独立客房敲门。在第一间客房,有一位睡眼惺忪的白人出来应门,他自称是辛普森的哥们儿,名叫凯林(Kato Kaelin)。他告诉警察,辛普森和第一任黑人太太生的大女儿住在隔壁第二间客房。当刑警们把辛普森女儿从梦中敲醒后,瓦纳特赶紧向她询问辛普森的去向。她回答说,父亲已于昨夜赶搭飞机到芝加哥参加一场赫兹公司很早就已安排好的高尔夫球商业比赛。警官当即打长途电话给辛普森告知他前妻遇害的噩耗。辛普森闻讯大惊,表示将迅速赶回洛杉矶。

  当瓦纳特等人询问辛普森女儿和打电话时,福尔曼在隔壁单独盘问凯林,打听昨晚有无异常情况。凯林称,大约在晚上10时45分左右他听到客房背后一声巨响,墙壁上的挂画都被震动得摇晃起来,他当时以为是轻微地震,没放在心上。福尔曼疑心大起,立即单枪匹马到客房后搜查。大约18分钟后,福尔曼高声叫来其他刑警,说在屋后悬挂式空调机下的走道上发现了一只沾有血迹的右手黑色皮手套,这只手套与在凶杀案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手套相配。但是,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它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福尔曼解释说,估计在半夜三更、黑灯瞎火之时,凶犯潜逃在屋后,一不留神撞在了空调上,在惊慌失措中遗落了手套。

  发现血手套后,刑警们又找到了更多线索。他们发现,在围墙前门车道以及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都有血滴的痕迹。这样,警方认为已有足够理由怀疑辛普森是凶杀嫌疑,便宣布辛普森住宅为凶杀案第二犯罪现场,正式向法官申请搜查许可证。在后来的搜查中,福尔曼在二楼卧室的地毯上发现了一双沾有血迹的袜子,它成为指控辛普森涉嫌杀人的重要证据之一。

  可是,在没有搜查许可证和非紧急情况下福尔曼独自一人在辛普森住宅中大肆搜查一事给警方造成了涉嫌违反正当法律程序的严重问题。依照美国法律,在某些人命关天的特殊情况下警官可以用电话或其它现代化通讯手段与法官取得联系,法官了解现场情况后可以口头授权警察进行搜查。只有在面临生命危险或罪证可能被销毁的紧急情况下警察才能破门闯入民宅搜查。可是,警官们进入辛普森住宅后的境遇并非如此。

  在预审时,辩方指控4位白人警官心怀偏见、先入为主,早在案发之初就已把辛普森内定为主要嫌犯,然后故意寻找借口闯入民宅非法搜查。这样,假如法官判决警方违宪,则搜获的血迹和血手套都会成为“压下不用的证据”(suppressed evidence),不能在审判时呈堂。但法官听取了警方的辩解后裁决搜查行为合法。尽管如此,在庭辩期间,面对辩方律师的穷追猛打,福尔曼死活也解释不清,作为一个有多年刑事侦察经验的老手,在非紧急情况下,明知没有搜查许可证,为何仍然独自一人在住宅内搜查?辩方借此怀疑,福尔曼之所以急不可耐地闯入搜查,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用栽赃手法嫁祸被告。

  (3)警官携带血样返回现场

  6月13日中午12点,当辛普森从芝加哥匆忙赶回洛杉矶时,警方已封锁了他的住宅。主持调查的瓦纳特和兰吉警官让他到警署总部来一趟,澄清一些疑点,辛普森便随口答应了。这时,辛普森的私人律师要求随同前往,但辛普森坚持说自己与凶杀案绝对无关,用不着律师。

  在盘问开始之前,瓦纳特向辛普森宣读了“米兰达告诫”,提醒他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请律师在盘问时在场。但辛普森同意放弃沉默权,独自一人与两位刑警谈了半个多小时,希望能给警方提供一些破案线索。

  照常理,如果辛普森是杀人凶手,沾有血迹的手套和袜子还遗留在客房后和卧室地毯上,杀人时刺破的手指伤口未愈,就是借他十个胆,恐怕他也不敢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单枪匹马地与经验丰富的刑警周旋。在案发当天那种心绪激荡、大受刺激的情况下,如果他在盘问过程中颠三倒四、自相矛盾、谎言连篇、破绽百出,他的口供将成为检察官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在美国社会中,犯罪嫌犯拥有沉默权的“米兰达告诫”家喻户晓,如果心怀鬼胎,他完全可以依法拒绝审问,或者至少要求律师在审问时坐镇压惊。但是,辛普森并没这样做。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警方白白浪费了单独审问辛普森的千载良机。在多年的破案生涯中,警官们似乎已习惯于榆木疙瘩般一声不吭的嫌犯,极少碰到过嫌犯自愿放弃沉默权的好事,结果把盘问嫌犯的谋略和技巧忘得一干二净。在审问过程中两位刑警非常客气,没有盘问辛普森在案发之日的具体行踪,他们提出的问题既缺乏逻辑又不连贯,远远低于警校学生的水准。按常理,警官们应当刨根问底,穷追猛打,尽可能套出更多的口供,把盘问一直进行到辛普森不愿回答问题或请求律师在场为止。可是,警官们竟然草草收兵,主动结束了审问。这样,警方既没得到任何破案线索,也没得到任何可以用来起诉辛普森的口供。为此,事后主持起诉的检察官气得七窍生烟。

  在审问过程中,瓦纳特告诉辛普森警方已在他的住宅内发现了一些可疑血迹。辛普森当即表示愿意提供自己的血液样品,以便澄清真相。于是,警署的护士便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血液样品。按常规,为了防止血样凝固和变质,警方在辛普森的血样中添加了防腐剂(EDTA)。这时,瓦纳特注意到辛普森左手用绷带扎住,且有肿胀迹象。辛普森解释说手指不知咋整的弄破了,对于弄破的具体时间他解释得含含糊糊、前后矛盾。征得辛普森同意后,瓦纳特指挥摄影师将伤口拍摄下来。值得一提的是,辛普森此时仅是犯罪嫌疑人,法官虽已颁发搜查许可证,但尚未正式颁发逮捕令,辛普森如果心里有鬼,他完全可以拒绝与警方合作,拒绝抽取血样和拍摄伤口照片。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得到辛普森的血样后瓦纳特警长并未将它立即送交一步之遥的警署刑事化验室,反而携带血样回到了32公里以外的凶杀案现场。说出来可能没人敢信,天下竟然有如此荒唐的刑警,瓦纳特那天手持血样在血迹遍地的凶杀现场遛达了三个小时之后,才磨磨蹭蹭地将血样交给正在现场取样勘查的刑事检验员丹尼斯·冯(Dennis Fung)。在庭审时,面对辩方律师的质问,瓦纳特解释说,根据工作条例,所有证据必须先登记编号,然后才能送交刑事化验室存档,而丹尼斯·冯正是负责登记编号的警员,所以他才携带血样回到了犯罪现场。可是辩方死死抓住这个重大疑点大加渲染,辩方律师卡克伦把瓦纳特和福尔曼贬称为一对大骗子,使陪审团对警方涉嫌违法乱纪、栽赃陷害的疑虑大大加深。

  瓦纳特身携血样返回第一犯罪现场,铸成了警方在此案中第三个重大失误。在庭审时,警署护士出庭作证时说,他那天从辛普森身上抽取了大约7.9至8.1毫升血液样品。可是,辩方专家在警方实验室只发现了6.5毫升的血样。换言之,大约1.4至1.6毫升的辛普森血液样品竟然不翼而飞。辩方借此怀疑,瓦纳特携带血样回到第一犯罪现场很可能是为了借机伪造证据。

  三、公路追捕与刑事起诉

  警署审问和抽取血样之后,辛普森得知自己已沦为头号嫌疑罪犯。为了避开新闻媒体的骚扰,他暂时躲在一位律师朋友位于半山腰的神秘豪宅中,开始筹组“梦幻律师队”。他借用橄榄球术语给自己挂上了球队老板兼指导的头衔。负责协调指挥全队进攻的“四卫”(Quarterback)角色由大名鼎鼎的犹太裔律师萨皮罗(Robert Shapiro)担任,他曾出任好莱坞影星马龙·白兰度(Marlon Brando)的律师。冲锋陷阵的跑锋要职由著名黑人律师柯克伦(Johnnie Cochran)担任,此公在70年代出任过洛杉矶市副检察长,后来下海开业,成为法律界声望极高的大律师,曾帮助摇滚乐巨星麦可尔·杰克森(Michael Jackson)打过官司。

  萨皮罗律师人脉极广,颇有运筹帷幄之才。他从波士顿请来了著名刑事律师李·贝利(Lee Bailey)——此公被誉为美国律师界最拔尖的盘诘高手之一;从纽约请来了舍克(Barry Scheck)律师——他是擅长在刑事案中应用DNA证据的头号权威;从阿尔巴尼请来了解剖和法医专家贝登(Michael Baden)博士——他曾在肯尼迪总统被刺案中担任首席法医。由于辛普森案的管辖权属于加州法院,应用加州法律和司法判例,萨皮罗邀请加州法律专家、加州大学圣塔·克拉拉校区法学院院长乌尔曼(Gerald Uelmen)入伙——他曾为“五角大楼文件泄密案”(New York Times Co.v.United States,1971)的主角艾尔斯伯格(Daniel Ellsberg)担任过辩护律师。

  阵容如此强大,萨皮罗仍不放心。由于警方涉嫌非法搜查,事关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萨皮罗又说动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肖维奇(Alan Dershowitz)加盟——这位教授曾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哥德伯格(Arthur J.Goldberg,1962─1965任职)的法律助理,是全美声望极高的宪法权威和上诉律师。为了确保胜诉,萨皮罗又叫上康涅狄格州警政厅刑事化验室主任李昌钰(Henry Lee)博士出任专家证人——此公是美籍华裔刑事鉴识专家,以精湛、独特的刑事侦查与证据鉴识技术享誉国际警界,因屡破奇案被媒体誉为“当代福尔摩斯”。

  此外,辛普森悬赏50万美元巨款奖励提供破案线索的举报人,并雇佣了几位著名私人刑事侦探调查凶杀案真相。(针对辛普森悬赏捉拿凶手一事, 有人幽默了一句:“他家里难道没有镜子吗?”意为镜中之人辛普森即为凶手。)

  据行家估算,维持“梦幻律师队”正常运作的全部开销至少应在600万美元上下。

  6月17日上午8点,即案发5天后,根据现场血迹化验和DNA测试结果,检方决定立案起诉辛普森。警方要求他在上午10点准时投案自首。此时,“梦幻律师队”中的萨皮罗律师、贝登博士、李昌钰博士等人正在向辛普森了解案情,从他身上采集头发和血液等检验样品。萨皮罗以辛普森情绪低落、心理不稳为理由请求警方延缓几个小时。上午11时,警方拒绝了延缓的请求,并派出刑警前往神秘豪宅逮捕辛普森。

  中午12时左右,当刑警赶到豪宅时,辛普森突然失踪了。临行前他留下了一封诀别信,信中说:“我与妮克之死毫无关系。我爱她,一直都非常爱他,而且将永远爱她。如果我们之间有什么矛盾的话,那只是我爱她太深。”结尾写道:“请不要为我悲伤,毕竟我一生辉煌,又有好友无数。请大家记住真正的O·J·,而不是眼前这个在人生中迷失方向的人。”

  下午3时,警方在电视上了公布了辛普森的照片和汽车牌照资料,宣布他是在逃通缉犯。萨皮罗律师召开记者招待会,向媒体宣读了辛普森的诀别信,并在电视上请求辛普森不要轻生。

  那么,辛普森打算远走高飞、畏罪潜逃吗?似乎不太像。当天下午5点56分,警方在加州高速公路上发现了辛普森的白色野马车。在长达约6个小时的时间中,他乘坐的越野车一直在洛杉矶市郊徘徊。据辛普森自己解释,他只是到安葬妮克的墓地去了一趟,悲痛欲绝。驾车司机是辛普森的铁哥们兼队友柯林斯,他一边驾车一边用汽车电话与警方通话,声称辛普森此时躺在后坐,手持枪支,情绪沮丧,如果警方强行截车捕人,辛普森有可能会自杀。

  6月17日下午恰好是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BA)总决赛的第五场,纽约尼克斯队(Knicks)大战休斯顿火箭队(Rockets)。笔者那天球赛看得正来劲儿,没想到,当警方发现了辛普森的越野车后,全美各地电视台突然临时中断节目,画面一律改为现场直播警车跟踪白色野马车的实况,真让人扫兴。

  这时,辛普森终于开始与警方对话,他同意束手归案,但要求先回趟家,跟没娘的孩子和家人打声招呼。警方担心出人命,便同意了他的请求。这样,白色野马车在直升飞机和数十辆警车护送之下浩浩荡荡地缓缓开回了辛普森的家。辛普森与孩子家人见面并短暂交谈后,警察便将他押上了警车。一场全球瞩目的高速公路大追捕终于降下了帷幕。

  世纪大案开场后,面对辩方的豪华阵容,检方派出了最具实力的检察官出场应战。主持起诉的是“常胜女将”、副检察长克拉克(Marcia Clark),她主持起诉过20多宗杀人重罪案,从未输过一次。由于辩方聘请黑人律师担任重要角色,检方遂指派助理检察官达顿(Christopher Darden)出任克拉克的副手,他是检方阵营中综合素质最佳的黑人检察官。此外,洛杉矶市检察长亲自坐镇,在幕后协调指挥,他先后调集了50余名久经沙场、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和刑事律师参加案情分析和起诉准备。联邦调查局以及洛杉矶和芝加哥警方调遣了数百名刑警和刑事检验专家参与破案和现场勘查。据专家估算,检方为了与“梦幻律师队”过招至少破费了纳税人800多万美元巨款。可见,即使是有钱有势的富人,在面临国家强大的专政机器时也难免相形见绌。

  “梦幻律师队”的开场球是要求此案由市区中心的洛杉矶市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案发之地的西区白人居民较多,而市区中心黑人居民占多数,随机抽样选出的陪审团成员将以黑人为主。检方对此虽然不太情愿,但由于两年前白人占多数的陪审团在受害人为黑人的罗德尼·金案中判决执法过当的白人警官无罪,结果在洛杉矶地区引发了一场规模空前的大暴乱,为了防止因种族因素再次闹事,检方只得同意改变管辖法院。

  这个世纪大案由美籍日裔法官伊藤(Lance Ito)主持审理——他的父母在二战时曾被关入日裔集中营。这位法官博才多学,一向以精通法律和严谨公正著称。

  这样,检辩双方阵营都有黑人律师,日裔法官主持审判,陪审团成员多数是黑人,一旦被告被判有罪,黑人就是想闹事也没啥理由。实际上,辛普森案从一开始就已与种族问题有了难以解脱的瓜葛。

  正式审判开始后,在开庭陈词时检方指控辛普森预谋杀妻,作案动机是嫉妒心和占有欲。离婚之后,辛普森对妮克与年轻英俊的男人约会非常吃醋,一直希望破镜重圆,但希望日益渺茫。案发当天,在女儿的舞蹈表演会上妮克对辛普森非常冷淡,使他萌动了杀机。戈德曼则属于误闯现场,偶然被杀。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死亡时间大约在晚上10点到10点15分之间。辛普森声称,当晚9点40到10点50之间他在家中独自睡觉,无法提供证人。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根据律师的建议,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出庭作证。

  但是,检方关于预谋杀人的指控似乎不合情理,主要原因是:辛普森当晚要赶飞机,他已预约了豪华出租车送自己去机场。这一安排实际上堵死了他本人作案的后路,因为他必须在短短1小时10分钟之内驱车前往现场,选择作案时机,执刀连杀两人,逃离凶案现场,藏匿血衣凶器,洗净残留血迹,启程前往机场,整个环节稍有差错闪失就会耽误飞机起飞的钟点,这时,出租车司机便会成为重要证人。另外,对辛普森这种缺乏训练和经验的“业余杀手”来说,使用枪支是最佳选择,根本没必要用利刃割喉杀人。这种作案方式不仅弄得自己满身血迹,而且会在凶杀案现场、白色野马车和自己住宅中留下难以抵赖的“血证”。

  辨方认为,妮克有可能被贩毒集团或黑手党杀害,因为妮克有吸毒历史,如果她大量购买毒品之后未能按时支付,就有可能被黑手党暗下毒手,而割喉杀人正是黑社会惯用的凶杀手段。另外,戈德曼与妮可之间也不是一般关系,有人曾看见他驾驶妮可那辆价值15万美元的白色法拉利牌(Ferrari)高级跑车在街上兜风。更令人生疑的是,1993年到1995两年期间,在戈德曼打工的那家意大利餐厅竟然有四位雇员被谋杀或神秘失踪。

  四、“血证如山”破绽百出

  世纪大案开场后引起全美各界的极大关注。

  根据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刑事案中的证据一般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能够以直接而非推理的方式来证明案情的证据。比如,某证人出庭作证,声称他亲眼看见凶手用利刃杀了受害者,这就是直接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不能以直接方式而必须以推理的方式来证明案情的证据。比如,在凶杀案现场发现了血迹或指纹,这就是间接证据,或者说是旁证。辛普森案没有目击证人,检察官只能使用警方搜集的血迹、手套、袜子和血液化验结果等间接证据来指控辛普森,所以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旁证案件”。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仅仅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这是因为,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此外,间接证据的搜集以及间接证据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合情合理、协调一致,如果出现矛盾或漏洞,则表明间接证据不够可靠,不能作为定罪的确凿根据。比如,在辛普森案中,检方呈庭的间接证据之一是在杀人现场发现了被告人的血迹,可是,由于温纳特警长身携辛普森的血样在凶杀案现场遛哒了三个小时之久,致使这一间接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在辛普森案中,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因此,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进行严格鉴别和审核,是这场官司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令人失望的是,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凶手。

  (1)血迹证据令人生疑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刑事专家一致同意,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的结果不会撒慌,但是,如果血迹受到污染、不当处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故意栽赃,那么它的可信度则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这些毛病全都存在。

  检验结果表明,所有疑点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付,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这样,检方证据堪称“血证如山”,辛普森涉嫌杀人似乎已是无法低赖的事实。

  但是,辩方阵营认为这些“血证”疑点极多,破绽百出。

  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辩方专家指出,这只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根据常识,假如袜子当时被穿在脚上,那么袜子左边外侧的血迹绝不可能先浸透到左边内侧,然后再穿过脚踝浸透到右边内侧。只有当血迹从袜子左边直接浸透到右边时,两边的血迹才会一模一样。换言之,血迹很有可能是被人涂抹上去的。在庭审时,检方出示了几张发现血袜子的现场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时间顺序却自相矛盾。案发之日下午4点13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可是4点35分拍的照片却出现了血袜子。那么,血袜子究竟是原来就在地毯上?还是后来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对此问题,警方的答复颠三倒四,前后矛盾。另外,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防腐剂(EDTA),辩方律师提醒陪审团,案发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之后在血样中添加了这种防腐剂。

  其次,从现场勘查报告看,身高体壮的戈德曼曾与凶犯展开了一场血战,他的随身物品——一串钥匙、一个信封、一张纸片以及一个呼叫机——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这说明打斗的范围很大,搏斗很激烈。戈德曼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向下流的形状,说明他不是在极短时间内死亡,而是在负伤之后仍然挺身而斗,拼死抵抗。他被刺中了30余刀,最后因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据此推断,凶犯浑身上下肯定也沾满了血迹。可是,为什么在白色野马车上只发现了微量血迹?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什么凶手下车后,却在围墙前门车道和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显血迹?还有,假设辛普森穿着血衣血鞋沿前门小道进入住宅大门,又穿着血袜子走上二楼卧室,为什么在门把、灯光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没发现任何血迹?

  再次,根据血迹检验报告,在现场两处地方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一处在从被害人尸体通向公寓后院的小道上,警方发现了五滴被告血迹,大小均匀,外形完整。但辩方认为,假设辛普森在搏斗中被刺伤,按常理,应该在起初大量流血,过一会儿血量才会逐渐减少,所以,血滴绝对不可能大小均匀。另外,血滴应是在搏斗或走动中被甩落,以撞击状态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另一处,是在公寓后院围墙的门上警方发现了三道血痕。可是,检方专家在检验这些血痕时再次发现了浓度很高的防腐剂(EDTA)。

  最后,辩方专家指控,洛杉矶市警署刑事实验室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检验人员缺乏训练,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现场血迹。由于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所以检验结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迹样本进行DNA分析时应当先用棉花沾起血迹样本,待自然风干之后才能放入证据袋中,可是,警方检验人员在血迹尚未风干时就已将样本放入证据袋。据此,辩方律师舍克毫不客气地表示:警署的刑事化验室简直就是个“污染的粪坑”。

  (2)手套证据疑云密布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二,是福尔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后面搜获的黑色血手套。可是,这只血手套同样疑云密布。

  首先,根据福尔曼的证词,当他发现血手套时其外表的血迹是湿的。辩方专家认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凶案大约发生在6月12日深夜10点半左右,而福尔曼发现手套的时间是6月13日早晨6点10分,时间跨度在7个小时以上。辩方用模拟实验向陪审团演示,在案发之夜那种晴转多云和室外温度为摄氏20度的气象条件下,事隔7小时后手套上沾染的血迹肯定已经干了。那么,福尔曼为何一口咬定是湿的呢?辩方提供的解释是:只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福尔曼来到凶杀案现场后,悄悄地把血迹未干的手套放入了随身携带的警用证据保护袋之中,然后,他千方百计寻找机会进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备伪造证据,这样,尽管时间跨度很长,但血迹仍然是湿的。

  其次,假设辛普森是杀人凶犯,当他满身血迹、惊惶失措地从杀人现场逃窜回家,把凶器和血衣藏匿得无影无踪之后,根本没必要多此一举,单独溜到客房后面藏匿血手套。另外,辛普森对自己住宅的旁门后院、地形道路了如指掌,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调上发出一声惊天动地的巨响,并且在遗失血手套之后不闻不问。从各方面情况分析,撞在空调上并丢失手套的主儿显然是一个对住宅内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另外,如果凶犯在黑暗中慌不择路,瞎摸乱撞,丢三落四,为什么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它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

  再次,虽然在警方在凶案现场和辛普森住宅搜获了一左一右两只手套,并且在手套上发现了两位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但是,这两只手套的外表没有任何破裂或刀痕,在手套里面也没发现辛普森的血迹。这说明,辛普森手上的伤口与血手套和凶杀案很可能没有直接关系。

  最后,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凶手,检方决定让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带上了为预防污损而准备的超薄型橡胶手套,然后试图戴上血手套。可是,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辩方立刻指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检方请出手套专家作证,声称手套沾到血迹后可能会收缩一些。但辩方专家认为这是一种经过预缩处理的高级皮手套,沾血后不会收缩。控辩双方各执一辞,争论不休,但是,在一些陪审员眼中这只血手套的确有点儿太小了。

  五、辩方打出“种族牌”

  辛普森案审判期间,最令辩方阵营生疑的人物是检方的“明星”证人福尔曼警官。案发之夜这位警官并不当差,既然如此,他为何不辞辛苦深更半夜赶到现场?为何自告奋勇带队前往辛普森住宅?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何白色野马车上的血迹、客房后的血手套、二楼卧室的血袜子等重要证据凑巧都被他一人单独发现?他究竟是一个神通广大的超级警探,还是一个劣迹累累的警方败类?

  在此背景下,福尔曼自然成为辩方律师调查和盘诘的重点对象。为此,辩方特意设立了一个免费举报热线电话,希望各界人士提供线索。结果,辩方了解到,这位警官曾有过很多极为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比如,根据一位名叫拜尔(Kathleen Bell)的证人举报,在1985到1986年期间福尔曼曾扬言,如果他在街上发现一个黑人男性和一位白人女性同在一车,他就拉响警笛,勒令停车。假如没有勒令停车的理由,他也会凭空捏造。他甚至狂言: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烧死或用炸弹炸死。还有一位证人举报,福尔曼崇拜希特勒,他收藏了大量的纳粹德国党卫军的军功章。

  但是,福尔曼本人坚决否认火烧“黑鬼”的指控。于是,辩方阵营请求伊藤法官下令,要求允许律师盘诘福尔曼,质问他在过去10年中是否使用过“黑鬼”这种侮辱性词汇。辩方企图以此为突破口彻底诋毁福尔曼的证人资格。辛普森案后,各界人士口诛笔伐,对辩方这种打“种族牌”的诉讼策略嗤之以鼻、痛加抨击。值得一提的是,在争议性极大的“种族牌”问题上,“看热闹”的外行人士纷纷指责辩方律师,“看门道”的内行专家则怪罪主审法官。

  针对辩方使出的损招儿,黑人检察官达顿恳请伊藤法官公正裁决,将“种族牌”踢出法庭。他强调:“‘黑鬼’是英语中最肮脏、最下流的冒犯字眼儿,在本案中,在这个法庭上,绝对不能允许它存在。这件事与寻求本案事实真相毫不相关,它只能起到一个作用,那就是使黑人陪审员恼火。”“辩方打出这张种族牌,不仅会改变本案的方向和重心,而且案情的整个形势都会随之大变。”

  辩方律师卡克伦则反驳说:“黑人每天都生活在冒犯的目光注视下,每天都忍受着欺侮的境遇,但他们仍然信任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声称种族问题会影响黑人陪审员的公正判决,这才是绝对的冒犯。”

  面对这个复杂而敏感的大难题,伊藤法官权衡再三,最终裁决辩方可以盘诘福尔曼在10年之内是否使用过冒犯之词。

  可能有人会纳闷,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是否说过“黑鬼”一词与辛普森是否涉嫌杀人究竟有何关系?按常理,即使福尔曼在“黑鬼”一事上撒了弥天大谎,那并不能直接证明他在世纪大案中的证词是瞎编伪造;即使这位警官曾有过一些种族歧视的言论,那同样不能证明他故意栽赃和陷害被告。这是一个审判辛普森的世纪大案,为何一不留神变成了审判福尔曼警官的案子?在庭审过程中,伊藤法官为何不顾检方反对,竟然允许辩方采用这种滥打“种族牌”和“扭转斗争大方向”的辩护策略呢?

  信不信由你,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尽管争议性极大,但辩方的“种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决完全合乎法律。受英国普通法中“品格证据”传统的影响,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和判例都规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则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庭审判时,检辩双方律师都会在证人个人品格上大作文章。此外,在法庭宣誓之后,如果一位证人在一部份证词中故意撒谎,那么,陪审团可以将这位证人的其它证词也视为谎言。1996年,加州上诉法院在著名的瓦尔波娜诉斯普伦格案(Vallbona v.Springger,1996)中再次明确重申了这一证据规则。

  法官开绿灯后,辩方律师李·贝利一上来就质问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吗?”福尔曼答:“就我所记得,没用过。”为撒谎留下了一点儿回旋余地。但律师岂能轻饶他,立刻抓住答复中的含糊之处追问:“你的意思是说,如果你叫过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这个反问简直盖了帽儿了!福尔曼只得故作糊涂:“我不确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这种方式提出的问题。”律师步步紧逼:“我换句话说吧,我想让你承认,自1985或1986年以来,或许你曾在某一时刻称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经忘了吧?”福尔曼只好硬着头皮答复:“不,不可能。”律师趁热打铁:“你是否就此宣誓?”警官只好回答:“那正是我的意思。”律师换了个角度追问:“如果任何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说你曾用‘黑鬼’一词形容黑人,这个人就是在撒谎?”福尔曼被迫承认:“没错,他们是在撒谎。”这样,辩方律师以密不透风的逻辑和出色的盘诘技巧把福尔曼警官逼进了无路可退的绝地。

  天下竟有如此巧合之事。这次盘诘结束后不久,辩方从举报电话中获悉,一位女剧作家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最近10年期间曾多次采访福尔曼,并录制了14个小时的采访录音。辩方律师审听录音后发现,在录音谈话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尔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这一侮辱性用语,共达41次之多。此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采访中,福尔曼自吹自擂:“我是世纪大案的关键证人,如果我不帮助检方撑住,他们就会输掉这个大案。血手套决定一切,如果没有手套,拜拜别玩了。”他还声称:“你他妈的就是搞不懂,干警察这一行用不着规矩,全是凭感觉。去他妈的规则吧,我们到时候瞎掰就足够了。”在录音谈话中,福尔曼还明目张胆地吹嘘诬陷无辜的经历,他说:“我曾拘留了不属于这一地区的闲杂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讲出理由,我就楞说此人有盗窃嫌疑。”“我们警察不是好惹的。我们就是杀了人,也知道该怎么说。”

  福尔曼录音磁带的发现堪称世纪大审判的转折点。检方争辩说,谈话录音只是文学创作的素材,难免有自吹和夸大之嫌,根本不能视为合法证据。但伊藤法官仍然裁决陪审团可以审听部份录音。

  在法庭盘诘时,辩方律师乌尔曼声色俱厉,重炮猛轰福尔曼:“你在预审时的证词是否完全真实?”“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报告?”“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赃和伪造证据?”面对这些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福尔曼竟然答复:“我希望维护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特权。”换句话说,他凭借最高法院1966年在著名的米兰达案中规定的嫌犯沉默权,拒绝答复辩方针对呈庭证据提出的合理质疑。在总结陈词中,辩方律师卡克伦指出,福尔曼是“一个拥护种族灭绝政策的种族主义者、一个作伪证的家伙、美国最令人可怕的恶梦和魔鬼的化身”。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证据的可信度是打赢官司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警方作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机关,在第一时间掌握的证据最多,所以,美国法律明文规定,警察必须就搜查和检验证据等法律问题出庭作证,这是法庭审判和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警察不同于一般的证人,执法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回答辩方律师质疑的必要性。即使是普通的交通违规罚款案,涉案警察仍然有义务准时出庭,手按圣经宣誓作证。西方司法界有句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Policeman is the public servant of the court)。因此,福尔曼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辩方质疑之举绝对是荒唐之至,这实际上相当于不打自招,变相承认涉嫌伪造证据,陷害被告。从法理上说,福尔曼的证词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检方几乎输定了。

  辛普森案结束后,洛杉矶市地区检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诉福尔曼警官。结果,他因伪证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这样,杀人嫌犯辛普森被无罪开释,执法者福尔曼警官却沦为重罪案犯。这真不知是美国司法的骄傲,还是它的耻辱?或许两者兼而有之吧!

  六、“超越合理怀疑”的深思

  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

  陪审团裁决结果:辛普森无罪。

  实际上,判决公布之前,由于检方呈庭证据破绽百出和福尔曼警官作伪证,辛普森无罪获释已成为可以预料的结局。

  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prove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具体而言,在法庭审判时,检方若要指控被告有罪,一定要提出确凿可信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毫无疑问,任何证据都会存在某种疑点,但陪审团只有在确信证据已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时,才能判决被告有罪。

  那么,什么是“超越合理怀疑”呢?美国证据法权威卫格莫 (John H.Wigmore) 教授认为,这个法律术语的含义“难以捉摸,不可定义”。但是,这个术语包含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有人说,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之一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此语极为传神。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William O.Douglas,任期1939─1975)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份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份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遵循公正程序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一味强调程序公正,常常会出现忽视寻求案情真相、放纵涉嫌罪犯的弊端,因为任何事先规定的公正程序都不可能准确地预计未来发生的全部情况和具体个案。在世纪审判中,辛普森之所以被无罪开释,并非由于他向法官和陪审团行贿或违反诉讼程序,而是由于“梦幻律师队”善于钻空子,充份利用检方和警方的失误,充份利用现有的法律、判例和刑事诉讼程序,合法地挑战检方呈庭证据和警方证人的种种疑点,成功地为被告开脱了罪名,而这些法律和程序在制订之时根本不知有辛普森其人。

  事实证明,在很多情况下,注重程序公正不一定总是导致公正的审判结果,有时抄家搜查、刑讯逼供反而有助于及时破案、伸张正义。但是,这种做法只是饮鸩止渴,虽然得益一时,但却助长官府和警察滥用权力和胡作非为,从根本上损害宪政法治的千秋大业。

  应当强调的是,美国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虽然存在很多缺陷,但是,人世间不存在完美无缺、值得人们奋斗终身的伟大制度,也不可能有那种不枉不纵、绝对公正的诉讼程序。人们只能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斯大林执政时期,一起恶性杀人案发生后,秘密警察头子贝利亚下令限期破案。在发往各地的通缉令中附带三张摄自不同角度的嫌犯照片,一张正面,一张左侧面,一张右侧面。一周之内,相貌酷似照片的三名嫌犯同时落入法网。酷刑逼供之下,三名嫌犯都“如实”招供了罪行。坦率地说,在这种宁枉勿纵的体制下,普通罪犯一般很难轻易逃脱法网。可是,正是在这种忽视正当程序和监督制衡的政治体制中,开国元勋屈死刑场,数百万无辜公民陷入冤狱,特权阶层和秘密警察胡作非为,小民百姓的自由、财产和尊严遭到无情践踏。苏联衰落的历史教训极为惨痛深刻。

  辛普森案结束后,克拉克检察官出版了回忆录,版税收入高达300万美元。后来她干脆辞去公职,成为小有名气的电视节目主持人。经她多次邀请,“梦幻律师队”中的李昌钰博士以嘉宾身份出席了她主持的一次谈话节目。节目一开始,她就咄咄逼人地问道:“既然您承认在案发现场的血迹经DNA检验是辛普森的,但是您为何仍然帮助辛普森作证?”李昌钰回答:“我今天坐在这里接受访问,假设在访问中,您那美丽的头发不知何故沾到我的裤子上,回家后我太太发现了我裤子上有头发,拿到化验室去鉴定DNA,结果证实是您的头发,然后她就查问我今天跟您做了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责问您的头发为何会跑到我的裤子上来。啊哈,我就有大麻烦了!但是,天知、地知、您知、我知,我们没做任何不轨的事情。因此,即使DNA检验结果证明了某根毛发或某些血迹是某人的,也不能直接证明这个人就做了这些坏事。”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任期1902─1932)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rule by law)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法治”(rule of law)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但是,9·11事件对美式民主和自由观念造成极大冲击。为了使政府执法和司法部门更有效地打击和审判恐怖分子,很多美国民众尽管内心不甚情愿,但不得不同意出让一些以前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和权利。美国社会中保守主义思潮抬头,总统和联邦政府执法部门的权势有所加强。

  这种全新现象和趋势将对未来美国宪政体制的发展造成哪些影响,人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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