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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龙卷风

沉痛悼念在旧金山遇害的许婉仪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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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21: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愿许婉仪同学一家五口在天堂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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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21:5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沉痛哀悼!
用镜头记录生活点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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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22: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沉痛哀悼遇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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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22: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沉痛哀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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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23: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沉痛悼念雷华舜老师和老三届许婉仪校友及遇害家人!愿天堂路上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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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00:0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沉痛哀悼!但愿雷先生,许女士及遇害的家人安息!恶有恶报!歹徒一定会得到他们应有的惩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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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00: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沉痛悼念!!!愿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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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力春烟里,多愁暮雨中。不知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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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01:5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楼主龙卷风于2012-03-30 12:26发表的 沉痛悼念在旧金山遇害的许婉仪同学 : 今天(2012年3月30日)早上接到在美国旧金山李宝珍同学电邮,告知: “我班許婉仪同学一家五口(包括她先生,二女儿,儿子和儿媳妇)3月23日在旧金山家中遭坏人杀害。我们在美国部分同学都已知道,大家心情万分悲痛。她是一中校友,可能很多同学都不知道,她先生是侨中校友,又是越华中学校友、教师,現很多人己知道,并在网上发了纪念帖。在此我希望全班同学纪念她,愿她一路走好 (現唯一安慰一点就是杀人凶手已逮到,但还有很多事情我不清楚,后续如何另行告知。在大陆中央电視台,凤凰卫視也曾报导这件惨案)。” 收阅老同学电邮,我非常震惊。仔细数了宝珍在括号里列出的被害人数,只有四人,就是说,包括许婉仪在内才够“一家五口”!天啊!真是惨绝人寰!几天前我就看到传媒对这件惨案的报道,开始知遇害人是亚裔,后证实是台山移民,今早看到报纸关于开庭审理的报道,对旧金山检察长称可能不会对疑凶寻求死刑感到非常愤慨。没想到我的同班同学许婉仪竟然也在受害人名单之中。这个看起来离我们这么远的噩耗,一下子变得离我们是如此之近。核对一下宝珍的电邮,被害人的主要信息如年龄、性别、地址都符合,但上网一查,始作俑者中新社把被害人姓名误写为“吴婉仪”,结果误导了所有认识许婉仪的同学和台山一中校友。查外电报道,较早的报道是正确地音译为“许婉仪”的。后来,不知中新社为何误写为“吴婉仪”并以讹传讹。今天早上我把噩耗告诉许婉贞同学时,她说,她正在对照报纸,上面写的是“吴婉仪”呀。传媒以讹传讹是对逝者的大不敬,应深刻检讨。 .......
鼓励楼主为被害同学伸张正义. 这样说许女士也是我们的学姐, 我们沉痛道念凶杀案的受害者. 这里是美国加州三蕃市,不是中国台山,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不是判犯人死刑就是最好的方法,政府也要考虑很多方面的,例如犯人死刑要经过很多年,很多层次上诉.还要通过州长,总统这一关.特别疑犯不是美国公民还要通过外交手法来处理哇. 一个犯案的越南公民,显送回国越南不肯接收.但是美国要杀越南公民可就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 现今社会是不可能以强吓弱的.也不是你我所想.我也想提一点,疑犯不是破门而入,是这家人开门让他进入屋內的,当中有何可疑原因,只有死者和疑犯才知真相. 作为局外人只能等待警察调查结果,不可自己断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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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31 12: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7楼玫瑰玫瑰于2012-03-31 01:59发表的 : 鼓励楼主为被害同学伸张正义. 这样说许女士也是我们的学姐, 我们沉痛道念凶杀案的受害者. 这里是美国加州三蕃市,不是中国台山,家有家规,国有国法.不是判犯人死刑就是最好的方法,政府也要考虑很多方面的,例如犯人死刑要经过很多年,很多层次上诉.还要通过州长,总统这一关.特别疑犯不是美国公民还要通过外交手法来处理哇. 一个犯案的越南公民,显送回国越南不肯接收.但是美国要杀越南公民可就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 现今社会是不可能以强吓弱的.也不是你我所想.我也想提一点,疑犯不是破门而入,是这家人开门让他进入屋內的,当中有何可疑原因,只有死者和疑犯才知真相. 作为局外人只能等待警察调查结果,不可自己断判. [url=http://www.75one.net/job.php?action=topost&tid=43682&pid=1470269][/url]
谢谢玫瑰玫瑰对美国法律的解释,使我辈“法律门外汉”长了不少知识。是的,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灭门惨案发生在美国三藩市而不是中国台山,要按美国法律而不是中国法律来处置。在现代社会,一切要按法律来办事,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法律不是上帝制定的,而是人制定的,而人是会犯错误,是会做蠢事的。因此,用台山话讲,法律并非“大晒”。法律是否合理,是可以质疑的,是要经过实际检验的。就此而论,法律并非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即使是“局外人”,也有权“说三道四”。如果法律有问题,是可以修改的(当然要通过法律程序)。这就是各国法律从总体上不断进步、不断完善的原因,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其实,平心而论,中国法律有不少遭人诟病的缺陷,需要不断完善,但美国法律,进一步说西方法律,也绝非是完美无缺的。拿震惊世界的瑞士杀人案来说,杀了七十多人,据说不仅不可能判死刑,结果很可能每杀一个人的惩罚只坐牢不足100天,这就完全失去了惩罚的意义。对此等法律,信奉老祖宗关于“杀人偿命”信条的中国人,觉得不可思议,难以理解。在我看来,按法律严惩杀人凶手,是为了伸张正义,以儆效尤,不能认为是“以强吓弱”(国家固然是“强者”,但手持凶器滥杀手无寸铁的无辜百姓的凶手不能算是“弱者”)。现在我恍然大悟了,美国海军陆战队在巴基斯坦逮住十恶不赦(至少大多数美国人这样认为)的拉登,当场“处斩”,马上就把他毙了,也是事出有因的(很可能是有“预谋”的)。因为,这就可以避开对非美国公民判死刑要通过外交手段的“麻烦”了。这使我想起一个成语叫做“作茧自缚”。有时候法律也是很无奈的。但是,处死敌国间谍、走私毒犯也要这么麻烦,要通过“外交手段”征得外国同意吗?我对此表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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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12:30:55 | 显示全部楼层
[size=5[color=#974806]][这也就是有些国家法律上的荒谬! 龙卷风你多次出访美国都没能找到许同学见上一面甚觉宛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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